(五)犯罪主觀方面——罪過 (惡)
主觀罪過基本內容
從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兩方面分析。不同內容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相結合,形成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四種罪過形式。
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結合方式,具體可用下圖表示:
認識因素 ╋ 意志因素 〓 罪過形式
認識行為及其結果必然會發生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間接故意
認識行為及其結果可能會發生
輕信 希望避免 過于自信的過失
沒有認識到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大意)不希望 疏忽大意的過失
此結果指危害社會的結果
此必然指主觀認為必然發生
認識因素包括:行為事實的認識和行為危害性認識兩個方面---阮齊林語
附:合理信賴、監督過失(監管部門的過失)
注意:容忍規則:科學試驗和高速運輸工具的事故一般定過失或意外,主要看是否遵守了規則(新新過失理論)―――遵守規則是意外,沒遵守規則是過失,只有犯意非常明確的時候才能成立故意
罪過之間的相互區別:
對犯罪主觀方面掌握的關鍵點在于幾種罪過相互之間以及與意外事件等的區別
1、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①認識因素內容與程度不同;
②意志上對結果發生的態度不同;→注意:對于間接故意的“放任”,必須是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如果行為人意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生,則不存在“放任”直接認定為“希望”。
③特定的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行為的定性處理不同。→德國懲罰間接故意未遂,中國對間接故意不打擊未遂(和過失犯罪類似)
2、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區別:
①認識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
②最關鍵的是意志因素不同:對結果有無否定、反對的態度并憑借了一定的避免條件或措施。即間接故意表現出行為人對法益的蔑視態度;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采取了避免的措施或者有自信不發生的依據。
3、過于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認識因素上的差異——對結果的發生有無認識。
4、疏忽大意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點為是否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知否具有注意義務、是否具備注意能力,其判斷的標準是在一般人的基礎上,兼顧行為人的職業、工作、特定環境場合等特殊要素。
5、不需要認識的內容:“客觀超過要素”:丟失槍支不報罪 (對造成的嚴重后果)。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主觀超過要素”。犯罪目的影響定罪,但不影響既遂或未遂。(犯罪動機,在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構成要件犯罪中影響定罪,但主要影響量刑―――注意:情節不一定就是客觀方面,也有可能是主觀方面或主體方面、或者幾個方面的結合)
所謂目的犯,即刑法明確要求以某種特定目的為其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該目的,則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構成該種犯罪。比較重要的歸納如下:
(1).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傳播為目的)(第152條);
(2).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第175條);
(3).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第217條);
(4).綁架罪(以勒索財物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第239條);
(5).誣告陷害罪(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第243條);
(6).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盜竊、搶劫、搶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7).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第303條);
(8).騙取出境證件罪(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319條);
(9).制造、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
(10).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第3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