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主要掌握兩個重要問題:不作為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犯罪客觀方面的要素: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1]、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素,而其它都是選擇性的要素。 確定了實行行為(基本犯罪行為)的概念是現代刑法學說的里程碑----阮齊林語
2、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之特征:有體性(人的身體動靜)、有意性(是行為人的意志或意識支配下的身體動靜)、危害性(價值評價——對社會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為的形式:作為與不作為(身體的動與靜)。持有屬于作為的范圍。
作為:不應為而為(違反禁止義務)――制造或增加危險
不作為:應為而不為(違反作為義務)――具有保護義務
關于不作為,從這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條件:
①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
②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法不強人所難)
③沒有履行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二是特定義務的來源:
①法律明文規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撫養的義務、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義務;
阮齊林語:妻子自殺,丈夫如果不管,可以定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因為丈夫有救助妻子的法律義務,但這是底線。如果是男女朋友關系,就不能定了,因為相互間的義務不明顯。
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如值班醫生、執勤消防隊員等;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定瀆職罪;
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
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如果先行行為是犯罪行為,且此犯罪有結果加重的構成或轉化犯的情況,那么就不再考慮不作為犯的問題。反之要考慮與不作為犯罪數罪并罰。
三是種類:
①純正不作為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等
②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
對于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在法益受到緊迫危險性時,才能認定為著手,否則之前只能認定為預備。如某婦女決定餓死自己的孩子,剛餓了2個小時就被回家的丈夫制止。
★不作為犯罪的具體問題:
①遺棄致人死亡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遺棄罪的犯罪對象不限于家庭成員內部
主觀方面:遺棄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對結果(重傷或死亡)一定是過失,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于故意殺人罪對結果也是故意的。(此處的主觀方面在做題中用處不大)
客觀方面:如果生命權對于作為義務的依賴性非常強的,而行為人也認識到此點的,定故意殺人。反之則定遺棄罪。(生命權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