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張三把小孩子抱到深山中,小孩子死了,此時推定孩子死亡的結果是張三希望發生的,推定有殺人故意,定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放到人多的地方,則推定是不希望死亡結果發生。此時定遺棄罪。
例2:張三妻子患病,張三心想妻子死了可以再娶一個,而不去看護,此時張妻死亡,因為此時張妻的生命全對張三的作為義務依賴程度不是特別強,因此只能定遺棄罪。
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或者職業義務的不作為行為,一般成立瀆職罪。但是注意非法拘禁罪,只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拘禁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就只定非法拘禁罪,特殊法優于一般法。
?、圩鳛榕c不作為的結合:抗稅罪(抗稅是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或者說是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在此意義上說,抗稅行為包括了不作為。但是另一方面,抗稅罪并非單純的不履行納稅義務,還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抗”稅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而上述手段行為只能表現為作為,故抗稅行為同時包含了作為與不作為。)
④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例如,汽車司機在十字路口遇到紅燈,仍然向前行駛,導致行人死亡。從行駛角度看是作為,從剎車角度看是不作為。如果能夠肯定作為犯罪,就不必考察是否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
注意:不作為犯可能是故意犯也可能是過失犯,不作為犯罪也可能構成共犯。
1、 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
客觀性、抽象性(狹義上的危害結果在定罪量刑中作用)
5、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以(必要)條件說為理論基礎,
條件說的基本公式是:沒有前者行為就沒有后者結果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應考慮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存在條件關系時,原則上具有因果關系;但在介入獨立的行為或事實導致結果發生時,則例外地否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介入因素包括三類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主要考慮介入因素的性質以及同先行行為之間關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現是異常還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獨立還是從屬于先行行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獨立于先行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先行行為同危害結果的因果聯系并未切斷而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條件關系的認定:(摘自張明楷的《刑法學》)
在通常情況下容易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條件關系,值得討論的是以下幾種情況:
(1)因果關系的斷絕
因果關系的斷絕是指條件關系本身被切斷。即前條件對某一結果還沒有起作用時,與此無關的后條件導致了該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前條件不是結果的原因。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還沒有起作用時,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所以沒有因果關系。
(2)假定的因果關系
假定的因果關系,是指雖然某個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沒有該行為,由于其他情況也會產生同樣結果。例如,下午1時執行死刑,在執行人正在摳動扳機的瞬間,被害人的父親甲推開執行人,自己摳動扳機打死了死刑犯乙。是否承認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條件關系,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持肯定回答的人認為,由于事實上是甲的行為導致了乙的死亡,故應當肯定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刑法的評價對象,條件關系的有無應由事實的判斷來決定,應當接近自然科學的因果關系概念,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持否定回答的人則認為,在上述情況下,不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換言之,即使沒有甲的行為也將發生乙的死亡結果,故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本書基本贊成肯定說。
(3)二重的因果關系
二重的因果關系,也稱擇一的競合,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在行為人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例如,甲與乙沒有意思聯絡,都意欲殺丙,并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甲的行為或者沒有乙的行為,丙都會死亡。那么,是否具有條件關系呢?能否適用條件關系公式呢?條件關系否定說認為,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為沒有甲的行為丙也會死亡,沒有乙的行為丙也會死亡;既然不具有條件關系,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在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否認因果關系進而認定行為人僅承擔未遂責任,實有不妥之處。條件關系修正說或者整體考察說認為,應當對條件關系公式進行修正,即在數個行為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本書持后一種觀點。
(4)重疊的因果關系
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單獨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結果時,就是所謂重疊的因果關系。例如,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藥,二人行為的重疊達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故肯定甲、乙二人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