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疤帞嗟囊蛔铩蓖N數罪不并罰;牽連、吸收不并罰
處斷的一罪,即本來是數個犯罪行為、符合數罪特征,但鑒于其數個行為之間存在的密切關聯,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將其作為一罪來處理。
1、連續犯:
韓友誼語:在德國的連續犯的真正含義是指:行為人的數個行為,侵害同一對象;而蘇聯是抄德國的刑法,結果抄錯了,而我國又是抄蘇聯的刑法,結果最后變成“侵害同一客體”??芍^失之毫厘,謬之千里。
雖然抄錯了,但仍然必須堅持,因為我國的連續犯理論加強了刑事打擊力度,符合我國的重刑主義的刑事政策,如數額犯累計(加重刑罰);―――可能由幾個無罪的行為,變成有罪,從幾個罪輕的行為,變成一個重罪。
(1)概念與特征: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與徐行犯相區別:如果連續實施同—種行為,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為的總合才構成犯罪.則可以稱為徐行犯。徐行犯的典型例子是虐待罪。)
?。?)典型例子:如甲因故蓄意殺害乙的全家,在一天晚上,竄到乙家將乙之妻殺死在屋里,又在距離乙家不遠殺死乙,或者第二天晚上又溜到乙家將已殺死等;
?。?)司法處斷:正因為數個行為具有密切的關聯性(主觀上是出于一個總犯意、客觀上各個行為是連續進行的、法律上各個行為是同一性質的即觸犯同一罪名),所以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其采取的處斷原則是“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
特殊情況下必須并罰,否則導致罪刑不相適應:如連續對多人故意輕傷害。
連續犯還有一個司法應用問題與繼續犯一樣,即追訴時效問題,從行為終了之日。
2、牽連犯:
?。?)概念與特征: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和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關系的判斷:主觀上其數行為須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方法或手段行為的牽連(即主從關系)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 其中一個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另一個罪上。
(2)典型例子:如為了詐騙而偽造有關證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員在收受賄賂后枉法裁判等;
?。?)處理原則—— 一般與例外:
A、一般情況下“從(擇)一重罪處斷”(如修正后的第399條第4款之規定)這是牽連犯處斷的基本準則,尤其是法無明確規定的情形,都應如此;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要求)――這是牽連犯處斷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試的重點所在,具有牽連關系的兩行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常見的有下列十余種:
基于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并罰的有:
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并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謂原因行為,后者可謂結果行為),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并罰(見:120條第2款)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并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并罰(見294條第3款,這一點同上述第一情況完全一致)
公職(官員)犯罪:
(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實行并罰(高法1998年4月6日《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海關人收受賄賂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并罰;稅務人員收受賄賂不征、少征稅款的,數罪并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并罰;
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見318條第2款)
(5)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32l條第3款)
“?”表示,此類罪并罰不一定都是因為牽連犯,比如,殺害、傷害、強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