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親告罪是指被害人親自告訴,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訴才處罰的犯罪。這類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根據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范圍遠遠大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范圍。
1.侮辱罪(見246條,但當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見246條,但當誹謗行為嚴熏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見257條,但當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見260條,當當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見第270條)。
此外,還應注意刑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表明親告罪并非是絕對親自告訴才處理)。
(五)刑法典中犯罪行為的對合關系
犯罪行為的對合關系是指犯罪行為人及其所指向對象互為相對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這種對合關系可以分為兩類:雙方行為人均構成犯罪的對合關系(簡稱彼此俱罪的對合關系)和只有一方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合關系(簡稱非彼此俱罪的對合關系)。在彼此俱罪的對合關系中,又可分為彼此同罪和彼此異罪的兩種情形。彼此俱罪的對合關系
1、彼此同罪的對合關系:即雙方行為人(相對人)均構成同一犯罪,理論上一般也作為共同犯罪來處理(屬于對合犯的典型形態)。主要有:
(1)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25條):
(2)串通投標罪(223條);
(3)重婚罪(258條,注意相婚者構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280條第l款);
(5)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281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350條);
(7)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352條)。
2、彼此異罪的對合關系:即雙方行為人雖然均構成犯罪,但刑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獨立定罪量刑(也屬于對合犯的類型)。主要有:
(1)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J63條與第764條);
(2)合同詐騙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
職被騙罪(224條、167條和406條):
(3)出售假幣罪與購買假幣罪(17l條);
(4)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6條);
(5)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240條與24l條);
(6)銷售贓物罪與收購贓物罪(312條,注意形成對合犯的前提是銷售者所銷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參與共犯的贓物);
(7)受賄罪與行賄罪(385條與389條):
(8)單位受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387條與391條):
(9)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與脫逃罪(400條與316條);
(10)放縱走私罪與走私犯罪(411條與151.153條):
(11)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414條與140——148條):
(12)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與偷越國(邊)境罪(415條與322條);
3、非彼此俱罪的對合關系
所謂非彼此俱罪的對合關系,即雙方行為人中只有一方構成犯罪,另一方則不構成犯罪,這種對合關系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加害與被害關系,因為另一方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屬于違法行為,刑法為縮小打擊面而未將其作為犯罪處理。主要有:
(1)銷售侵權復制品罪(218條)與購買侵權復制品的行為;
(2)非法銷售間諜器材罪(283條)與非法購買間諜器材的行為:
(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325條)與購買、受贈珍貴文物的行為;
(4)倒賣文物罪(326條)與購買文物行為;
(5)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327條)與購買、受贈文物藏品的行為;
(6)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363條)與購買淫穢物品行為;
(7)販賣偽造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與購買偽造高校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前者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刑法第280第2款的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論處,而后者不構成犯罪);
(8)販賣毒品罪(347條)與購買毒品的行為(注意,如果購買毒品的目的不能證明是為了販賣、且數量未達到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量標準的,則購買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