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
62、實施破壞選舉罪時,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從一重罪論處。如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63、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從重處罰。
64、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的行為。現役軍人有上列情形的,也構成此罪。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是現役軍人的,不構成此罪。
65、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從重處罰(處2年——7年有期徒刑)。行為人有意識的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不構成虐待罪而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但是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殺人故意而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則構成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66、遺棄罪與虐待罪的區別:前罪主體是在法律上負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之人,后罪主體則只要求是家庭成員;前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履行扶養義務,后罪是有意識地給被害人造成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前罪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后罪主要表現為作為;前罪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后罪對象則可以是家庭任何成員。
67、拐騙兒童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拐賣兒童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出賣牟利。
68、搶劫罪中搶劫的財物也可以是違禁品。
69、(1)為了事后圖財,先將被害人殺死的,屬于故意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不成立搶劫罪;(2)為了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后取走財物的,成立搶劫罪,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節;(3)搶劫財物后,為了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4)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的,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意圖,進而取得財物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70、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考試大論壇
71、搶奪罪以數額較大為要件。
72、攜帶兇器搶奪公私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
73、聚眾哄搶罪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定罪處罰,對一般參加者不得定罪處罰。
74、敲詐勒索罪以數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此相威脅而索取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75、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76、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77、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78、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79、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80、盜竊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81、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82、詐騙未遂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罪(未遂)論處。
83、向自動售貨機內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商品,數額較大的,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來源:www.examda.com
84、以虛假、毛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85、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專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86、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87、妨害公務罪中,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采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對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則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只須故意阻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88、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執法人員槍支等,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原則上以一重罪論處。
89、同時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