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以為是真毒品而販賣,事實上有可能販賣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
123、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包庇罪、窩藏罪與窩藏贓物罪,而應認定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124、對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12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精神藥品罪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與單位。
126、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考試大論壇
127、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不管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均應認定為走私、販賣毒品罪。
128、強奸后迫使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以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129、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的,應當作為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具有不同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130、行為人明知他人患有嚴重性病而組織、強迫或引誘、容留、介紹他們賣淫的,除符合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外,還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想象競合),不實行數罪并罰,以前述幾項罪定罪處罰。
131、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或者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
132、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133、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34、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自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是共同貪污行為。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無此要求。
135、斡旋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都須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來源:考試大
136、單位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都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137、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犯罪論;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不構成行賄罪。
138、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
139、單位不能成立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140、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情節嚴重。
141、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該國家秘密的,屬于吸收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14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低價出售的,應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143、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
枉法裁判罪則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枉法裁判。
144、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之受賄的,依阿姨重罪定罪處罰。
145、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甲類)或流行(乙類),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46、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行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應從一重罪處罰。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47、軍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148、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主體:軍人。
149、軍人泄露軍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過失)寫落國家秘密罪。
150、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程,情節嚴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151、軍職人員秘密竊取或公然奪取部隊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軍職人員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則仍構成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52、刑法未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其最低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未成年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其最低額不能少于500元。
153、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行。
15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予以認定。
155、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執行1.5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來源:www.examda.com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減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156、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予以減刑。
157、無期徒刑罪犯,如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后可以減刑。對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158、對死緩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來源:www.examda.com
159、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160、對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161、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162、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此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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