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牽連犯)
91、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奪罪。
92、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從一重罪處罰。
93、成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不惜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之罪。
94、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罪。
95、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96、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來源:考試大
97、只要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98、刑法第292條所列四種情形是聚眾斗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所列四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情節。
99、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100、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此種情況應按照吸收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101、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教唆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102、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集會、游行、示威的一般參加者不成立此罪。
103、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導致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
104、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斜坡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105、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或者幼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以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106、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采集者退散
107、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108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109、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其中(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不再定其他罪名。
110、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11、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12、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114、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區別:(1)前罪主體僅限于過于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后罪則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單位。(2)前罪對象僅限于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后罪則可以是國家、集體、個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為標準。(3)前罪僅限于向國內的非過于單位或者個人;后罪則向外國人。
115、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的,以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定罪處罰。
116、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行為。
117、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主體須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18、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主體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則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19、醫療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120、已滿14周歲不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主體不惜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