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構 成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客 體。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這里的被拐賣應作廣義理解,包括被綁架。
2、客觀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行為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人身控制。這里的收買,是指以錢物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本罪行為,在刑法中只規定收買,之所以要求收買以后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人身控制,是因為如果收買以后讓其獲得人身自由,返回家庭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并且,本罪在主觀上是不以出賣為目的。如果以出賣為目的而收買,則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收買的時候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后由于某種原因又將婦女、兒童出賣的,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三)認 定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處理。根據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應定強奸罪。第4款規定,對于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強奸罪實行數罪并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萬的處理。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第4款規定,對于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處理。根據刑法241條第5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四)處 罰
1、根據刑法第24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十、誣告陷害罪(編號102)
(一)概 念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誣告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并且是特定之、人。如果不是特定的人,就不可能引起刑事追訴,因此也就不存在誣告陷害的問題。
2、客觀要件。
誣告陷害罪的行為是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誣告陷害首先要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行為,其次還要有虛假告發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種行為,才構成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的數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嚴重影響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等。
3、主觀要件。
誣告陷害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誣告陷害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這里的錯告或者檢舉失實,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沒有誣陷的故意,而是過失引起的,因而不構成本罪。
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必須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這里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就是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應當指出,這里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是超過的主觀要素。只要在這一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被誣陷的人實際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243條第1款之規定: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四)注 意
1、犯誣告陷害罪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為誣陷而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且受到刑事處罰。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這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包括一般構成與加重構成兩種情形,分別在兩個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十一、侮辱罪(編號103)
(一)概 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侮辱罪的對象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這里的他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侮辱罪的行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侮辱罪是一種公然犯罪,具有公然性。這里的公然,是指在眾多的人面前實施侮辱行為。侮辱行為具有以下三種形式:
(1)暴力侮辱,即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
(2)言語侮辱,即以言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
(3)文字侮辱,即以報刊、書信、出版物或者漫畫等形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例如,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這就是一種文字侮辱。侮辱罪的數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侮辱行為的手段惡劣、后果嚴重。例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胯下或者作其他嚴重有損人格的侮辱動作;當眾向被害人身上潑糞便;給被害人剃陰陽頭、掛破鞋并強行游街示眾;多次用極為低級下流的言詞進行羞辱,致使被害人受到嚴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
3、主觀要件。
侮辱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侮辱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24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第2款規定,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侮辱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屬于告訴乃論之罪,即告訴才處理。這里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發的,法院才受理;被害人沒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發的,法院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