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二)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三)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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