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
行政復議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查后,有可能作出一個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也有可能作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那么,什么叫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呢?對此,行訴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做了說明,該條規定: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1。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的;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的。該解釋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說明,對于判定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義,是司法考試中一個反復出現的考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顯然,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理解,就成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管轄得以最終確定的前提。2000年試卷一中的第53題集中體現了這一點。在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方面,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顯然,在對被告確定的時候,也必須準確理解“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這一點,在2000年試卷一的第88題中就反映了出來。
楊某受某廠指派在本縣范圍內收購茶葉2萬斤。廠方提供了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楊某收購后未向稅務機關納稅。縣稅務局知悉后即作出決定,楊某需繳納增值稅5000余元:楊某不服,認為自己是接受其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其稅款應當由廠方繳納;縣稅務局未采納楊某的意見,堅持要求楊某繳納。請回答(1)— (6)題;(1)在此情況下,楊某應當如何處理?( )
A.楊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B.楊某可以先提起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C.楊某必須先經過復議,不經復議不得起訴;D.楊某可在復議與訴訟之間任意選擇。
(2)如果楊某提起復議申請,應以何者為復議機關?( )
A.縣稅務局;B.縣稅務局所屬的縣政府;C.市稅務局;D.縣政府法制局。
(3)如果復議審查認定楊某與廠方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對此復議機關應作何處理?( )
A。撤銷縣稅務局要求楊某納稅的決定;B。撤銷并責令縣稅務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C。直接變更縣稅務局行政處理決定;D。確認縣稅務局納稅決定違法的復議決定。
(4)如果經復議后,下列什么情況下由復議機關做被告﹖( )
A.復議機關維持原納稅決定的;B.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的;C.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但對決定內容并無改變的;D.復議機關確認原納稅決定違法的。
五、依照刑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時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實際是新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國家賠償法有關司法解釋第一條對此作了補充說明: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實際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從往年考試的情況來看國家賠償法有關司法解釋第一條所做的補充是一個反復出現的考點。例如,在1998年試卷一的第7題中就涉及到了這個考點。該題目的基本情況是:1995年1月5日,錢某因盜竊嫌疑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盜竊罪終審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經復查發現錢某犯罪時尚不滿16周歲,法院根據刑法規定改判無罪,予以釋放。錢某被釋放后請求國家賠償。請問:應當如何處理?在所提供的選項中,考生需要判斷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是應該從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呢?還是應該從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補充,顯然應該選擇前者。在2002年試卷二的第76題中,該考點再次出現。該題目中設計的一個問題是: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罰執行二年后經審判監督程序被認定犯罪時不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那么,國家對此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國家顯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1、認為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復議;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