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時,國家行政機關可以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制當事人履行其義務,這就是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面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權利和科以義務為內容的即時性強制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法律概念。作為一種行政法上的保障措施,并表現出明顯的強制性這一點是它們的共同點。具體區別:一是從主體上看,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不包括司法機關,但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二者均有之。二是從行為過程看,行政強制措施屬于中間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屬對最終行為的執行行為。三是從保障功能上看,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事先的保障措施,而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事后保障措施。四是從法律救濟途徑看,行政強制措施適應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強制執行目前還不適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除以上不同外,二者發生的前提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以法定義務為前提。目的也不過錯全相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迫使相對人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義務,而行政強制措施不限于此,在更多情況下是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此外,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還必須有單行的法律法規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