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司法考試的重難部分,復習任何學科都應該先學習基本的內涵,有了理論基礎再進行深層次的復習,復習才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法難是考生們眾所周知的。雖然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復習,但考試后感覺成績還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會想放棄,告誡廣大考生們,行政法是不可以放棄的,行政法是司法考試中的大戶,不可放棄!
行政法難在哪兒?最重要的是行政法的知識點零散甚至可以說零亂化,行政法龐雜、瑣碎,難以掌握。但是行政法也并非想象的那樣難以逾越,在這些看起來十分瑣碎的知識點的背后,其實是幾個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只要我們明確基本概念,理清基本行政法律關系,掌握行政法解題的邏輯思維,行政法也可以得高分。
下面對行政法總體上進行分類,逐一介紹,如何體系化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行政法律關系,然后,增強做行政法試題的思維。從總體上看行政法最基本的概念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又包括我們熟悉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當然行政法還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這些基本的制度。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問題的基礎,也是我們解題的一把鑰匙,有時你背不住某個法條,但是行政主體可以給你解題的另外一種途徑。學習行政主體,最困難的是掌握各種行政機關、行政機構的類別與職權,判斷其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如何判斷一個機關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標準?判斷的標準有三:
1、權,即行政主體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
2、名,即行政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
3、責,即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其中“責”的標準是關鍵。
比如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兩者最為重要的差別是被授權者獲得了行政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接受委托者實施的行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歸屬于委托者。特別注意的是被授權的組織不能是行政機關。對于行政主體資格的判斷,雖有以上標準,但考友還需要多做練習,平時多留意機關的設置,增加些感性的認識。考試大論壇
行政授權,一般是指將行政職權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比如高等院校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委托除此之外,也存在于行政機關之間。因此,選項 C 表述正確。
二、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最為關鍵因素,起樞紐的作用。如果不理解行政行為這個知識,后面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就不會理解。行政行為根據理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的難點在于監督與適用,這部分知識較繁瑣、容易混淆。考友可在歸納總結與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進行把握,如將抽象行政行為置身于整個國家立法體系當中與其他立法文件的監督與適用做一體掌握,才能避免混淆,達到融會貫通。監督問題的掌握不可僅記憶其繁瑣規定,而應注重理解其內在規定。再如適用問題的掌握同樣應當理解其內在規律,尤其是對于那些必須通過裁決方式來決定法律適用的情況。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法上最核心概念之一,它對確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具有決定意義。掌握具體行政行為要注意它的特征,如處分性、特定性、單方性、外部性。而在這些特征中,最為疑難的又當屬處分性這一特征,對此,必須牢牢把握記住: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引起行政法律關系變動這一內涵。即直接引起變,而不是間接的。某些行政行為做出之后,盡管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產生一定的影響,但不會直接引起權利關系的變化,這種行為不能被稱為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指導行為等。掌握具體行政行為時,特別注意行政合同的相關內容。行政合同中的一系列行政主體的行為,有的則就視為普通的合同行為。比如,行政主體給付相對方價款的行為,這只是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行為。與民事合同中買方給付價款的行為,并無本質差異。在性質上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具體制度上高度接近,無論從立法框架還是具體規定上頗為相似,在立法實踐,行政復議法在立法形式上也借鑒了訴訟法的很多規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復議之間關系十分緊密。如果我們通過對比聯系的方法對二者加以理解和掌握,將不失為一種有效的學習方法。比如:受案范圍,兩者都采取的是在規定了概括性受案標準之后,又對可以進入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范圍的案件進行了列舉。然后進一步做了否定式列舉,明確了一批絕對不能進入其受案范圍的案件。再如受案分工,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這兩套行政救濟制度的分工,集中表現為兩者的銜接關系。另外,對于新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廣大考友也要引起高度重視。
四、國家賠償法
從國家賠償法現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來看。整體上顯得十分零亂、復雜。因此,對國家賠償法的學習重在梳理頭緒、區分“真偽”。比如對國家賠償范圍的學習,要徹底理解和掌握它的構成要件,分清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民事與行政司法賠償的范圍;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注意兩者的明顯區別是對國家侵權行為違法性要件的判斷問題。同時,今年國家賠償法做了修改,但是并沒有列入大綱,因此,復習中還是依據舊的《國家賠償法》為準。但是,由于法律已經做了修改,故考試中一般會在新法和舊法相同的地方出題,因此,下面附了《國家賠償法》的新舊對照,考生可以簡單了解一下。
總之,學習行政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循序漸進、逐步深入的過程。
考生們學習行政法時切忌心浮氣躁,要保持冷靜,好好認真復習。
復習的時間大約需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基礎階段,對于基礎薄弱和中等程度的考生,最好能在5月至6月之間跟班聽老師系統的講解,以消除知識盲區、形成知識體系;第二個階段是鞏固提高階段,在7月至8月之間結合法條、試題鞏固已有的知識體系;第三個階段是檢驗成果階段,這個階段是將所學知識與全真模考的試題直接結合、學以致用,尋找考試感覺。當然基礎十分扎實的考生可以自己安排復習計劃。
相關推薦: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