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代法治理念,行政部門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超越法律授權的行為應當屬于違法行為;因此,行政部門無論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實施某種行為。但這里的問題在于: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行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同時,該法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在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則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遼寧省有關部門自身是否具備這些條件呢?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充分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使得政府更多地充當市場秩序守望者的角色。而行政許可作為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種方式,有權機關在設定和實行行政許可的時候,應當以合理性、必要性為限。從這個角度而言,一是,婚慶、殯葬行業的特殊性,是否到了必須設定職業準入的角度呢?筆者認為,婚慶、殯葬行業往往帶有濃郁的地域色彩,地域的差別往往會導致風俗習慣的差別;同時,這兩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口才和臨機表現能力有著較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之下,市場本身的“存優淘劣”的調節機制更能夠發揮作用,根本就沒有必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進行干預。二是,對于違法經營侵犯消費者的現象,有關部門是否很好地履行了自身“守望者”的角色,對之進行了預防和打擊呢?違法經營侵犯消費者的現象任何服務行業都會存在,這種現象往往更多的原因系相關執法部門對違法現象打擊不力、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夠方面。事實上,即便是設定了行政許可,獲得許可的經營也絕不可能就必然地守法經營。從這個角度而言,遼寧省的相關部門對這兩個行業設置行政許可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考試大論壇
最后,一般地說,“法治”的真諦在于“治權”,即權力必須在合法的、合理的和必要的范圍限行使;換言之,在法治社會之中,我們只能“許可”權力在合法、合理和必要的范圍內行使。比如,我們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為了有效地規范行政權力、僅僅“許可”行政權力在合法、合理和必要的范圍內行使,從而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而造成權力的尋租,以避免出現濫收亂支、甚至于腐敗現象的發生。但是,從遼寧省相關部門在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卻能夠為兩個行業設定了“行政許可”,足以說明我們尚缺乏為“行政許可”設定“許可”的有效機制,行政許可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切實貫徹實施仍然“路漫漫其修遠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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