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實際上是相對于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來說的。它大多數是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派生”出來的,也是作為一項輔助性和替補性及相對監督性的工作來實施的。有些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些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這種情況,由于中國地大物博,特別是地方性法規出臺繁多,行政自由度較大,缺乏應有的或有效的行政監督,導致了行政許可行為的特許性行為比較多,加上《行政許可法》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致使非行政許可行為的不斷增多。具體來講,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就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其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
來源:考試大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范圍,從泛指上來講,其外延是十分大的,可以包羅萬象,包括社會的方方面面。我們這里要研究和探討的就是在其上述概念內產生的非行政許可行為。由于這類行為是因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實施的,在這一框架下,它是以那些形式出現,我將其稱為范圍,或者講有哪些大致的項目。根據各地的實施經驗和對行政許可法的一些內容的理解,一般來講,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確認、驗證、驗收、年審年檢、備案、登記、會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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