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66.關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責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沒有起訴
C.高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獲前自殺身亡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D.
67.甲殺人案,犯罪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第一審法院為防止被害人家屬和旁聽群眾在法庭上過于激憤影響順利審判,決定作為特例不公開審理。經審理,第一審法院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甲上訴。對于本案,第二審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組成合議庭
B.把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審理
C.審理后改判
D.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答案:A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由此,A的做法正確,當選;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案件審理,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審理,適用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由此,本題中的案件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的程序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由此,本題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C不當選;但是一審不公開審理,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D是正確的,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D.
68.《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法院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發現有關情形時,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適用該規定?
A.發現關鍵定罪證據可能是刑訊逼供所得
B.判決書認定的年齡錯誤,實際年齡未滿18周歲
C.提供一重大銀行搶劫案線索,經查證屬實
D.罪犯正在懷孕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本題中A和B屬于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案件,也是應選項。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9.石某殺人后棄尸河中。在法庭審理中,對下列哪些事實不必提出證據證明?
A.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
B.刑法關于殺人罪的法律規定
C.檢察機關和石某都沒有異議的案件基本事實
D.石某的精神狀態
答案:AB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本題中,A項中的“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屬于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不必舉證,A項當選;B項屬于法律的內容,不必舉證,B項當選;C是案件基本事實,D是石某的精神狀態,這兩項中的內容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證事實,因此C、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0.關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延期審理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中止審理適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B.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庭審自身出現障礙,因而不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使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因而暫停訴訟活動
C.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具有可預見性,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D.不論延期審理還是中止審理,其時間都計入審理期限
答案:ABC
解析: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案件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第二,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第三,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可以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由此本題中ABC的說法都是正確的,當選。至于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第2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該解釋第181條第3款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71.某縣法院在對楊某綁架案進行庭前審查中,發現下列哪些情形時,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
A.楊某在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了人質
B.楊某在審查起訴期間從看守所逃脫
C.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未附證據目錄
D.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欠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住址、通訊處
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對于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A選項中,綁架過程中殺害人質實際上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能由縣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A當選; B項屬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況,當選,C和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2.關于自訴案件的審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甲、乙系一起傷害案件的自訴人,案件審理中甲撤回起訴,法院繼續案件審理
B.某傷害案,因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提起自訴,審理中自訴人與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訴,法院經審查準許
C.某遺棄案,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法院予以受理并與原自訴合并審理
D.某侵犯知識產權案,第二審中當事人和解,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一審判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2條第2款規定,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由此,A的說法正確,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8條規定,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由此,B的說法正確,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5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由此,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由此,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3.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規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下列哪些情形適用該規定?
A.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B.是又聾又啞的人的
C.因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6年)》第20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由此,本題四個選項均為正確選項,正確答案是ABCD.
74.下列哪些選項屬于實物證據?
A.殺人案中現場勘驗筆錄
B.貪污案中證明貪污數額的賬冊
C.強奸案中證明被害人精神狀態的鑒定結論
D.傷害案中證明傷害發生過程情況的監控錄像
答案:ABD
解析:實物證據是指表現為物品、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屬于實物證據。而言詞證據是指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邊界等都是言詞證據,此外,應當注意的是,鑒定結論也是言詞證據,由此本題屬于實物證據的是勘驗筆錄、賬冊、監控錄像。C中的鑒定結論不是實物證據,而是言詞證據,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5.下列再審案件,哪些可以不開庭審理?
A.李某搶劫案,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
B.葛某受賄案,葛某已死亡
C.張某、卞某為同案原審被告人,張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審到庭確有困難,但未經抗訴的檢察院同意
D.陳某強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由此本題中ABD都屬于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至于C,因為未經抗訴的檢察院同意,所以必須開庭審理。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6.對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執行先行拘留?
A.為投毒而買毒藥的甲
B.在其住處發現被盜金項鏈的乙
C.被舉報挪用公款企圖逃跑的丙
D.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A屬于正在預備犯罪的情形;B屬于在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情形;C屬于犯罪后企圖逃跑的情形;D屬于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對于這四種情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先行拘留的。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7.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經公訴人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的時間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A.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C.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D.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4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二)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三)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第349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78.在法庭審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實施搶劫時所持的匕首。關于該匕首,應當履行的法庭調查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讓被害人辨認
B.讓被告人辨認
C.聽取辯護人意見
D.聽取訴訟代理人意見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9.關于死刑復核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趙某因故意殺人罪和販毒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復核時,認為張某販毒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但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B.錢某因綁架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復核時,發現錢某綁架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綁架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搶劫罪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C.孫某伙同李某持槍搶劫銀行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進行復核時發現孫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
D.周某伙同吳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周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吳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周某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吳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由此,A和B正確,當選;第7條規定,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由此,C和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66.公安機關向與犯罪嫌疑人習某住同一單元的黃某了解情況時,黃某述稱一次醉酒后,習某曾講出自己因疏忽而導致董某死亡的事實。關于黃某的陳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間接證據
B.傳來證據
C.言詞證據
D.有罪證據
答案:BCD
解析: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本案中,黃某的證人證言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直接證據。因此,A項錯誤。
根據證據材料的來源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凡是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本案中,黃某提供的證據來源于習某的敘說,是傳來證據。因此,B項正確。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凡是表現為物品、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本案中,,黃某提供的證據來源屬于黃某的陳述,是言詞證據。因此,C項正確。
根據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可以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反之就是無罪證據。本案中,黃某提供的證言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且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所為,是有罪證據。因此,D項正確。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D.
67.甲17歲時搶劫他人財物,3年后案發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被立案偵查的還有甲的朋友乙。經查,乙并未參與搶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銷。關于此案的辯護,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未委托辯護人時,可以不給其指定辯護人
B.可以準許甲委托乙作為他的辯護人
C.可以準許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檢察院任檢察員的堂兄作為辯護人
D.可以準許甲委托他的正在該法院任人民陪審員的姐姐作為辯護人
答案:ABD【司法部的參考答案是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本案中,甲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因此不能適用死刑。而在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了18周歲,不屬于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范圍。因此,可以不給甲指定辯護。因此,A項說法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由此,甲可以委托乙作為其辯護人,B項說法正確。
C項中,甲的堂兄不屬于他的近親屬范圍,不得被委托作為辯護人。
D項中,甲的姐姐是他的近親屬,可以作為甲的辯護人。
68.公安局長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偵查。在決定是否逮捕王某時,應當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A.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實施了非法拘禁犯罪
B.王某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C.王某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
D.王某在境外有住宅
答案:B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因此,BC項說法正確。
A項說法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逮捕只是要求“有證據證明王某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而不要求“有證據證明王某實施了非法拘禁犯罪”。對于王某是否構成犯罪,在逮捕的時候不需要證明,因為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
69.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死刑,被告人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此案時,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既審查被告人王某的判決部分,也審查被告人夏某的判決部分
B.只對判處死刑的判決部分進行核準
C.對有關夏某的判決部分應先停止執行,待對死刑判決復核后再開始執行
D.對全案的審查,不影響對已生效的夏某判決的執行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7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D.
70.關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B.改變管轄的,從原審查起訴的檢察院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C.補充偵查的,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重新計算
D.補充偵查的,從補充偵查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
答案:A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因此,A項說法正確,B項說法錯誤。
第140條第3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因此,C項說法正確,D項說法錯誤。
71.在刑事訴訟中,下列哪些訴訟參與人可以由他人代理實施訴訟行為?
A.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近親屬
B.被害人
C.自訴人
D.證人
答案:B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C.
72.公安機關對涉嫌搶劫、已被拘留的張某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后,可以作出哪些處理決定?
A.退回補充偵查
B.另行偵查
C.不批準逮捕
D.批準逮捕
答案: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D.
73.關于勘驗、檢查,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B.為了發現犯罪的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絕檢查的,可以強制檢查
C.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D.勘驗和檢查的對象是相同的
答案:A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因此,A項說法正確。
第105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但是對于被害人不能強制檢查。因此,B項說法錯誤。
第101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和檢查的性質相同,但是對象不同,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因此,C項說法正確,D項說法錯誤。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74.第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裁判時,發現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A.第一審程序為提高效率,沒有讓被告人作最后陳述,被告人也無異議
B.參與第一審程序的陪審員是本案的目擊證人
C.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D.沒有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請回避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A項中的做法剝奪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B項的做法違反了回避制度;C項的做法違反了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D項的做法違反了回避規定。因此ABCD四個選項中的做法都屬于“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情形”,均應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5.律師提出會見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時以內安排會見?
A.王某和劉某、李某共同實施的重大復雜的販賣毒品的犯罪
B.黃某實施的數額巨大的貪污案
C.崔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D.張某、趙某實施的重大復雜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由此,本題中只有B項屬于應當在48小時之內安排會見的情形,ACD項都屬于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的情形,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76.劉某涉嫌強奸罪、殺人罪,在公安機關收集到的下列證據中,哪些屬于間接證據?
A.在現場提取的劉某的毛發
B.從被害人身上提取遺留物,經鑒定系劉某所留
C.王某證明案發前看到劉某進入被害人住宅的證言
D.帶血的菜刀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本題中的四個選項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劉某的強奸罪或者殺人罪,因此不是直接證據,而是屬于間接證據,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事實。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7.法庭審理活動結束后,下列哪些人員應當在法庭審判活動筆錄上簽名?
A.參與本案審判的陪審員甲
B.參與本案審判的審判人員乙
C.主持本案審判的審判長丙
D.本案書記員丁
答案: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據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D.
78.關于檢察院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范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受別國委托暫時扣押逃往我國的別國犯罪嫌疑人
B.送達刑事訴訟文書
C.通報刑事訴訟結果
D.移交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答案: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協助的范圍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調查取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通報刑事訴訟結果、移交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扣押、移交贓款、贓物以及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司法協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確的。
79.關于辯護人的辯護主張與司法機關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獨立于公安機關
B.獨立于檢察機關
C.獨立于審判機關
D.獨立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不得為委托人謀取非法利益。由此,辯護人獨立于公安司法機關,也獨立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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