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一、重點罪名
⒈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加重犯→⑶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⑷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⑸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司法解釋:(1)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2)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協助行為)。
偷越,非法出入國邊境。不具備合法出入境資格而出入境,危害國國(邊)境管理秩序的,實質非法,包括,用假證件欺騙出入境;用(虛假理由、證件欺騙)辦理的出境證件出入境。(移民目的卻以留學o旅游o考察o勞務輸出等理由)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⒉運送他人愉越國(邊)境罪。
二、普通罪名
⑴騙取出境證件罪→為組織偷越國邊境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旅游等名義騙取。
⑵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排斥適用偷越國邊境的幫助犯。⑶偷越國(邊)境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點罪名
⒈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來源:考試大
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對象:未發掘出土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清代以前o近代(辛亥革命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
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特別類型。
⑵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當然包含搶劫行為,若與盜竊o搶奪o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想象競合擇一重。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一、重點罪名
⒈非法組織賣血罪→非法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體內血液出賣的行為→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造成傷害的,以傷害論處,其傷害應為重傷。
⒉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業務過失犯。
⒊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與的界限;事診療活動是否具有非法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36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⑴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⑵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⑶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⑷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⑸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非法行醫罪應具有“行醫”的形式。即使用“醫術”之名為他人診療疾病,如果沒有使用醫術的名義,不成立本罪,如鄉間神漢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語、驅鬼神等迷信方式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醫,如果以此騙人錢財的,可構成詐騙罪。
§一般應具有“常業性”,即以非法行醫為業或以此為生活主要來源,如開辦診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醫,若缺乏常業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種地為業,有時利用祖傳的治療肝炎的偏方為周圍群眾看病,收取少量謝金和禮物,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再如某醫院護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為他人做人工流產手術,因無手術經驗,導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業性行醫的特征,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也不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因為不在正常的醫療活動中,缺乏業務性質,不宜定醫療事故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來源:www.examda.com
§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采集者退散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普通罪名
⑴強迫賣血罪;⑵妨害傳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