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飛行事故罪(飛行員)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來源:考試大
(1)交通肇事罪 過失犯罪之王(133條):
A、本罪存在的時空范圍;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 行的場所。(可以承載公共安全,可以通過汽車等大型運輸工具,且非私人場所)
B、事故責任認定(體現為違規程度)與嚴重后果的相互關系對本罪構成的影響;必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C、本罪主體:一般為司機;
乘客、行人影響司機開車的;
單位領導、車輛所有者強令司機違章的;
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問題;逃逸致死可以構成共犯
E、關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問題。
注意:司機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道路交通管理法)
交通肇事罪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韓友誼語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來源:考試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1日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這里不包括逃逸過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況,也不包括由于逃逸過程中把被害人掛在車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實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應將后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違章與后果的關系):
責任體系(違章及程度) |
構成犯罪的后果條件 |
特殊情形下構成犯罪的條件 |
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 |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30萬以上并無力賠償的 |
重傷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駕車;②無駕駛資格;③明知車況不良;④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⑤嚴重超載;⑥逃逸的 |
同等責任 |
死亡三人以上 |
|
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 |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問題,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責任 |
|
責任體系(違章及程度) 構成犯罪的后果條件特殊情形下構成犯罪的條件
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30萬以上并無力賠償的重傷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駕車;②無駕駛資格;③明知車況不良;④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⑤嚴重超載;⑥逃逸的
同等責任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問題,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責任考試大論壇
(2)重大責任事故罪
①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是:前者是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體是生產領域的公共安全),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違反生活規則造成嚴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體,后者是一般主體;前者是業務過失,后者是普通過失。
②本罪與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區別,但對廠(礦)區內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有時難以認定。對此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因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重大事故的,應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③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本罪為作為犯(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后者為不作為犯(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
④了解其他幾個相關罪名: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例:以鹽酸通馬桶的下水道,結果產生有毒氣體導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險物品肇事罪。)
相關推薦:
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講解:故意犯罪過程中事實認識錯誤的歸責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