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并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犯也可能實施欺騙行為。盜竊罪也有間接正犯(注意和三角詐騙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占有財物、是否處分財物和是否有權處分財物),盜竊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騙手段利用不具有處分財產權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財產。受騙人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人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
欺騙手段,被害人處分物品性質上發生錯誤,定盜竊,數量上發生錯誤定詐騙來源:考試大
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盜竊和侵占的區別:看是否侵犯了財產的占有權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
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于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
④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于出租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于乘客而言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占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屬于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占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占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財物,則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占罪。來源:www.examda.com
3、詐騙罪(第266條):
(1)行為方式: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不作為的詐騙必須有作為義務存在。
(2)訴訟詐騙。注意三角詐騙是重點。
(3)賭博詐騙。目前只定賭博罪
要是沒有詐騙罪,那么所有的詐騙行為都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利用被害人的行為)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注意:266條的排除條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詐騙和敲詐勒索的區別:看是否侵犯人身權,看被騙人是否樂意交付財物(和平取得)
敲詐勒索罪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點和弱點,或者欺騙手段編造缺點和弱點(嚇唬)
注意詐騙罪和經濟活動中的欺騙行為區別:如銷售根本不具有所宣稱性能的商品、欺騙投保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等(看行為性質是經營型還是非法占有型)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注意:按出題人的說法,當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想像競合時,定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法定刑重。但2005年同一張卷子中案情基本相同的兩道題,卻一個定詐騙罪,一個定敲詐勒索罪。―――――往后考試中再遇到這樣的情況怎么辦?
→按韓友誼的話說:“自求多福”;按淳于聞的話操作性強些:“帶個硬幣”。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5、本章其他次重點罪名:
(1)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不僅指對物的損毀,也指對物價值的貶損
(2)破壞生產經營罪:了解有這個罪名,注意和故意毀壞財物區別
(3)侵占罪:沒有單獨考點,注意和盜竊區別
(4)職務侵占罪:和盜竊、貪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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