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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爭議題:買賣合同解釋

來源:233網校 2014年4月10日
  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某住宅區的最后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出售房要約,并聲明該要約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出后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第25日,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第26日,該別墅被意外焚毀。請回答下列問題
  (2006-3-91~93,任)(1)下列關于甲、乙、丙之間關系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 甲、乙之間買賣合同有效
  B 甲、丙之間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損害乙的利益
  C 甲不應向丙承擔不能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因為房屋系意外焚毀
  D 丙應負擔房屋被焚毀的風險
  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合同成立生效。未辦理過戶登記,只是所有權沒移轉而合同有效,故A項正確。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成立,辦理登記,所有權也已轉移,故B項錯誤。我國《合同法》對于違約適用嚴格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甲應當向丙承擔不能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故C項錯誤。《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也明確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采交付主義,交付之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由于甲沒有向丙交付房屋,所以應當負擔房屋被焚毀的風險,故D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A
  (2)下列關于甲、丁之間買賣合同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 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
  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無效
  C 合同因無權處分而效力待定
  D 如果合同被撤銷,則甲應向丁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在與丁訂立合同時隱瞞了房屋所有權已轉移的事實,構成欺詐,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故A項正確。如果因為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丁撤銷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D項正確(《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過戶登記,丙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甲為出讓丙的房產,其與丁間的合同屬于無權處分的合同。此類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提條規定,一般理解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依據2012年《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該類合同時有效的,所以原來當年選擇C項,但今天不能選中了。
  至于B項,在我國合同法上,出賣他人之物并不構成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就本題而言,在甲、丁之間的合同簽訂以后、履行之前,甲也有可能重新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故B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A、D(原來選擇A、C、D)。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某住宅區的最后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出售房要約,并聲明該要約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出后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第25日,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第26日,該別墅被意外焚毀。請回答下列問題(2006-3-91~93,任)
  (1)下列關于甲、乙、丙之間關系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 甲、乙之間買賣合同有效
  B 甲、丙之間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損害乙的利益
  C 甲不應向丙承擔不能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因為房屋系意外焚毀
  D 丙應負擔房屋被焚毀的風險
  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合同成立生效。未辦理過戶登記,只是所有權沒移轉而合同有效,故A項正確。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成立,辦理登記,所有權也已轉移,故B項錯誤。我國《合同法》對于違約適用嚴格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甲應當向丙承擔不能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故C項錯誤。《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也明確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采交付主義,交付之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由于甲沒有向丙交付房屋,所以應當負擔房屋被焚毀的風險,故D項錯誤。本題答案為A。
  (2)下列關于甲、丁之間買賣合同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 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
  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無效
  C 合同因無權處分而效力待定
  D 如果合同被撤銷,則甲應向丁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在與丁訂立合同時隱瞞了房屋所有權已轉移的事實,構成欺詐,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故A項正確。如果因為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丁撤銷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D項正確(《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過戶登記,丙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甲為出讓丙的房產,其與丁間的合同屬于無權處分的合同。此類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提條規定,一般理解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依據2012年《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該類合同時有效的,所以原來當年選擇C項,但今天不能選中了。
  至于B項,在我國合同法上,出賣他人之物并不構成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就本題而言,在甲、丁之間的合同簽訂以后、履行之前,甲也有可能重新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故B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A、D(原來選擇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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