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數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樹下采蜜。在乙家幫忙籌辦婚宴的丙在幫乙喂豬時忘關豬圈,豬沖入甲家院內,撞翻蜂箱,使來甲家串門的丁被蟄傷,經住院治療后痊愈。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2005-3-2,單)
A 甲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B 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C 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D 乙和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案兼考動物侵權與幫工人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以上兩個條文可見,飼養動物侵權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法定的免責事由只有兩個:受害人的故意與重大過失。
該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一規定的意思有三:(1)第三人過錯并非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是由飼養人取得了對于第三人的追償權;(2)實際上,此處的飼養人與有過錯的第三人之間面對受害人成立了一個不真正連帶之債,受害人可以任選其一請求賠償而獲得救濟,但不可以將二人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連帶責任;(3)最終的責任人是第三人而非飼養人、管理人。
本題中有兩種飼養動物:蜜蜂與家豬,蜜蜂飛出蟄人是因為家豬沖入甲家院內撞翻了蜂箱,故蜜蜂的飼養人甲并不因此而得以免責,但豬的主人也要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并承擔最終的責任。即甲因為第三人過錯而免責。所以,乙對其家豬侵權承擔責任。
那么,乙能否因為另外的第三人過錯免責呢?這涉及到乙、丙之間的法律關系。丙是幫工人,乙是被幫工人。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一不存在乙拒絕幫工;二不存在丙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雖然第三人丙有過失,但對其行為不應免責,而應根據其幫工人的身份轉承責任于乙。
這樣一分析,答案很難選擇了。原因在于本題是依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而命題的。在第127條的規定中,第三人過錯可以導致飼養人的完全免責;但《侵權責任法》第83條的規定改變了這一規定,使得這道題很難有合適的選項。最精確的答案表述應當是:丁可以請求甲賠償醫療費用,丁也可以請求乙賠償醫療費用。
當然就本案而言,A、B也可以當選。
綜上,本題答案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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