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見票時或確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僅指:匯票、本票、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上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于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無效或有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所以,票據權利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給付原因,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間的買賣關系,向B簽發匯票,B又基于和C之間的借貸關系,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則C在請求付款時,無須證明A、B間的買賣關系及B、C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即使A、B間的買賣關系不存在了,或有瑕疵,C亦可以以背書連續的票據,當然地行使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的無因性。采集者退散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法律法規嚴格地規定了票據的制作格式和記載事項。不按票據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票據事項的記載,就會影響票據的效力甚至會導致票據的無效。此外,在票據上所為的一切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等,也必須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無效。這就是票據的要式性。
3、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載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嚴格按照票據上所載文義確定,不允許依據票據記載以外的事實,對行為人的意思,作出與票據所載文義相反的解釋,或者對票據所載文義進行補充或變更。即使票據的書面記載內容與票據的事實相悖,也必須以該記載事項為準。如,當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與實際出票日不—·致時,必須以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為準,這就是票據的文義性。
4、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首先做成證券。在票據做成之前,票據權利是不存在的。票據權利是隨著票據的做成同時發生的。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的設權性。
5、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較民法上的一般財產權利,流通方式更加靈活簡便。票據上的權利,經背書或單純交付即可讓與他人,無須依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有關規定。一般說來,無記名票據,可依單純交付而轉讓;記名票據,須經背書交付才能轉讓。這就是票據的流通性。來源:考試大
(三)票據的種類
各國票據立法對票據的種類均采法定主義,由票據法對票據的種類作出明確的、封閉性的規定,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以外的票據存在。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四)票據的功能
1、匯兌功能。這是票據的原始功能。從票據的最早起源來看,正是“匯”和“兌”的需要,才孕育了票據這一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事物的是利用票據的匯兌功能,進行國際結算,以減少現金的往返運送,從而避免風險,節約費用。
2、支付功能。票據最簡單、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為支付手段,代替現金的使用。用票據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攜帶大量現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點現鈔可能產生的錯誤和所花費的時間。以票據作為商品交換活動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表現。
3、信用功能。這是票據的核心功能。現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賣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貨物的同時,獲得價金的支付。如果這時買方向賣方簽發票據,就可以將掛賬信用轉化為票據信用,把一般債權轉化為票據債權,使得權利外觀明確、清償時間確定、轉讓手續簡便,以獲得更大的資金效益。同時,貼現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將票據轉化為現金,將商業信用進一步轉化為銀行信用。票據的信用功能,已成為票據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4、結算功能。又叫債務抵銷功能。簡單的結算就是互有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各簽發一張票據給對方,待兩張票據都屆到期日即可抵銷債務,差額部分,僅一方以現金支付。復雜的結算是通過票據交換制度完成的。通過票據交換所,將到期票據相互抵銷。考試大論壇
5、融資功能。就是利用票據籌集、融通或調度資金。這一功能主要是通過票據貼現完成的。即通過對未到期票據的買賣,使持有未到期票據的持票人通過出售票據獲得現金。 一般說來,各國的商業銀行均經營票據的貼現業務,中央銀行則經營票據的再貼現業務。銀行經營貼現業務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資金的企業提供資金。
二、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法的概念
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涉及票據關系調整的各種法律規范,既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票據的規范。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范,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票據法的性質屬于私法,是傳統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票據法的特征
1、票據法具有強行性。由于票據具有較強的流通性,不僅涉及直接進行票據授受的特定當事人,而且涉及經票據流通間接取得票據而加入票據關系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據關系的設定、變更或消滅,均以法律的規定為行為準則,票據的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加以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認當事人約定的優先效力。票據法首先規定了票據只有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銀行、單位和個人不得創設新的票據形式;其次,票據是嚴格的要式證券,票據行為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為。違反法定方式的票據及票據行為一律無效。
2、票據法具有技術性。票據是作為金錢支付和運用手段而創造出來的,必須具有嚴密而精巧的技術解決方法。票據法中的許多規定,如票據形式的嚴格規定、關于票據行為無因性的規定、背書連續的規定、抗辯切斷的規定以及付款責任的規定等,都是為了保證票據使用的安牛、確保票據的流通和付款,從方便合理的角度出發,由立法者專門設計出來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則而規定的。就這一點來說,票據法類似于交通法規,具有較強的技術性。
3、票據法具有國際統一性。票據的產生,就始于國際貿易。而國際貿易的不斷擴大,更使得各國間票據法的統一成為一種需要。目前,不少國家的票據法正逐步趨于統一,國際社會也在謀求票據法的統一。
國際票據法的統一先后經歷了海牙統一票據法、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聯合國統一票據法三個發展階段。最具代表意義、影響最大的是1930年和1931年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包括《統一票據匯票本票法公約》、《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匯票本票印花稅法公約》、《統一支票法公約》、《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支票印花稅法公約》。這些公約是相互獨立的,各國可分別加入。
1988年,聯合國第43次大會上通過的《匯票本票公約》,考慮了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英美票據法的差異,但并不試圖加以調和。而僅著眼于解決國際貿易中匯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其適用范圍僅限于“作為國際貿易結算手段”而使用的“國際票據”,并且該票據也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而是由出票人或者承兌人選擇是否適用。
三、票據法上的法律關系
票據法上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關系和票據上的非票據關系。
(一)票據關系
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中,票據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對于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可以主張行使票據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負擔票據義務,即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名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它與票據關系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票據關系是由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的,非票據關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
第二,票據關系的內容是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它與票據緊密相連,權利人行使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而非票據關系則不需要。
非票據關系也稱票據基礎關系,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原因關系。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理由。如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簽發和接受票據的理由、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之間轉讓票據的理由等。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原因關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一經轉讓,其原因關系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力即被切斷。
2、票據預約關系。指票據當事人在授受票據之前,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即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它實際上是溝通票據原因和票據行為的橋梁。但該合同僅為民事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票據預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僅構成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不屬于票據法規范的對象。
3、資金關系。指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與付款銀行或其他資金義務入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說來,資金關系的存在或有效與否,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資金為由拒絕履行其追索義務;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資金而當然地成為票據債務人,作為匯票來說,付款人的承兌行為才是其承擔票據債務的法定條件。
四,票據關系的當事人
(一)票據關系的基本當事人
票據關系的基本當事人是指票據一經成立即已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他們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基本當事人在票據形式上的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法律關系就不能成立,票據也就無效。
(二)非基本當事人
指票據已經成立,通過各種票據行為而加入票據關系中的當事人。如背書人、保證人、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等。非基本當事人并不是任何票據都存在的,一般說來,票據債務人為非基本當事人時,在票據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義務也較基本當事人輕,僅為副票據義務或輔助的票據義務。
五、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的概念
涉外票據是指在票據關系上具有—·定涉外因素的票據。它通常在地域上或當事人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也可以稱為國際票據。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我國境內又有發生在我國境外的票據。
(二)涉外票據的準據法
我國票據法根據通常的法律沖突的處理原則,對涉外票據在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票據行為方式以及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等方面發生法律沖突時,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準據法。
1、關于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2、關于票據的行為方式。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3、關于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