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債權的特殊清償安排
根據破產法第132條的規定,破產法施行后,破產人在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破產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破產法于2006年8月27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規定, 2006年8月27日以前所欠的職工債權,享有先于別除權接受清償的特別優先權。來源:www.examda.com
二、國有企業破產的特殊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133條的規定,在破產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這里所說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指1994年到1997年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通過發布一系列文件所建立的一系列特別規定,主要包括:
(1)1994年10月《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來源:www.examda.com
(2)1996年7月《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3)1997年3月《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三、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一般來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該適用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序。但由于這類金融機構的資產分為自有資產和客戶資產兩部分,破產時需要對其客戶資金的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同時由于這類機構破產時涉及人數眾多,社會敏感度較高,對金融機構啟動重整或破產清算程序需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為了建立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機制,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對于金融機構的破產,國務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這里所說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法第71條、保險法第 118條。對于證券公司的破產,證券法尚無特別規定。金融機構破產,特別法律和行政法規無特別規定的事項,適用破產法的一般規定。采集者退散
四、非法人組織破產的特殊規定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其合伙人、出資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創辦人,應對該企業或組織的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些企業破產,必然會連帶牽涉到這些人的個人破產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有關個人砹產的程序規定。所以,破產法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這意味著,在其他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該企業或組織仍可參照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例如,2006年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說明合伙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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