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概述
1、票據權利的概念和種類
(1)票據權利的概念
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票據權利的種類
第一,付款請求權。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具有主票據權利的性質,持票人必須首先向主債務人行使第一次請求權,而不能越過它直接行使追索權。
第二,追索權。指在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發生的、持票人對從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償還票據所載金額及其他有關金額的權利。追索權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請求權未能實現為前提,相對于付款請求權來說,是副次性權利。
2、票據權利的特征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票據權利是一種金錢債權。它是要求票據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請求權,其權利的內容為一定數量的貨幣。
(2)票據權利是證券性權利。票據權利一經發生,就同作為證券的票據本身合而為一,只有取得證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也只有依據證券,才能行使票據權利。所以票據權利的移轉,必須要求伴隨票據的交付。
(3)票據權利是一種二次性權利。票據權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據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在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1)概 念。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其他任何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據。包括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2)發行取得。指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原始取得票據權利。它是票據權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礎,沒有票據權利的發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無從談起。
(3)善意取得。指票據受比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① 必須是從無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因為如果其前手為有權利人,受讓人當然取得票據權利,無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② 必須是依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受讓人必須依背書方式取得票據,并且能夠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為合法持票人。
③ 受讓人必須是善意。所謂善意是指無惡意或重大過失。惡意就是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重大過失就是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沒有發現讓與人無讓與權。對于受讓人善意的判斷,應以受讓人取得票據時的情況為判斷標準;且其注意義務也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讓人就其善意與否,不負舉證責任。
2、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
(1)概 念。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
(2)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是指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票據的背書轉讓,是最主要的票據權利繼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或追索義務人償還追索金額后,取得票據,也是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
(3)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非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而是依民事權利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如依贈與而取得。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也包括依繼承、公司合并、營業受讓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此種繼受取得,通常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票據法對合法持票人權利的特別保護,不能主張抗辯切斷和善意取得等。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指票據權利人請求票據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其特別之處在于票據權利、應進行票據提示,即實際地將票據向票據債務人出示,以此請求票據義務人履行義務。票據提示的處昕通常為票據亡載明的票據權利行使處所,票據上未指明處所的,則應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進行。
2、票據權利的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做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做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證明應記載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票據種類、主要記載事項;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時間;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在持票人通過票據交換所進行提示,井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銀行代理承兌或代理付款時,應由相應的代理付款銀行出具退票理由書,退票理由書與拒絕證書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有關的司法文書和處罰決定,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時的有關司法文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等,都具有拒絕證書的效力。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的時間和地點。我國票據法第16條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無營業場所的,在其住所進行;關于營業時間,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為非營業日,則以非營業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一日。持票人應根據票據債務人或票據當事人具體的營業時間,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
(四)票據權利的消滅
1、票據權利消滅的概念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去其法律意義。票據權利的消滅其實就是票據法律關系的消滅。當票據法律關系消后,票據上的當事人基于票據法律關系而享有的權利歸于消滅,義務也歸于消滅。當然票據權利消滅后,當事人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如合同關系等享有的權利可以繼續存在,但與票據法無關。
2、票據權利消滅的事由
票據權利的消滅,有些是基于票據權利得到了完全的實現和滿足而消滅,這是通常的消滅原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據權利并未得到實現的情況下而歸于消滅。
(1)付款。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0條的規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2)追索義務人清償票據債務及追索費用。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2條的規定,被迫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進行相應金額的清償后.其責任解除。這時,并不是所有的票據債務都歸于消滅,依被迫索人在票據關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匯票的承兌人或其他票據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義務,票據權利完全消滅;被迫索人為尚有前手的背書人或保證人的,在履行完追索義務后,還可以行使再追索權,這時的票據權利仍未徹底消滅,而只是“相對消滅”。
(3)票據時效期間屆滿。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持票人對匯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奉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日出票日起6個月。
第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第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可以因記載事項的欠缺而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時,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償還請求權。
(5)保全手續欠缺。我國票據法第65條規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除此之外,票據物質形態的消滅也可以使票據權利消滅,民法上一般債權的消滅事由如抵銷、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據權利消滅。
(五)票據權利的瑕疵
1、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一般說來票據法意義L的票據的偽造指票據簽章的偽造,而不包括其他事項的偽造。
(2)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票據記載事項變更權限的人,對票據上記載事項加以變更,從而使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發生改變。
2、票據偽造、變造的法律責任
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票據L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涉及偽造、變造者,被偽造、變造者和其他簽章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1)偽造、變造者的法律責任。偽造、變造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票據的偽造、變造而導致票據當事人不獲承兌或付款時,其所支付的費用及利息損失,均應由偽造、變造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企業法和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偽造、變造的責任者個人處分,給公司、企業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胴的行政處罰;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02條及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偽造、變造責任者以刑事處罰。
(2)其他簽章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自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其他簽章人仍須依其簽章按照票據所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票據變造與票據偽造不同之處是有票據的變造人,卻無被變造人。因為票據變造使得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變化,所以票據變造涉及的就不僅是被變造的記載事項的原記載人,而是所有票據當事人。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變造前的效力顯然與變造后的效力不同,對于變造前的票據簽章人和變造后的票據簽章人,要求依其簽章時的票據文義承擔責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3、票據的更改和涂銷
票據的更改和涂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為。
我國票據法第9條規定,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
權利人故意所為票據的涂銷行為就其實質來說就是票據內容的更改,應發生上述票據更改的法律后果。權利人非故意所為的涂銷,涂銷行為無效,票據依其未涂銷時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非權利人所為的票據涂銷行為,發生票據偽造、變造的法律后果。
二、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概述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足以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必備事項的記載、完成簽名并予以交付為要件,以發生或轉移票據上的權利、負擔票據上債務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為。
2、票據行為的特征
票據行為除具有上述票據所具有的無因性、形式性(要式性和文義性)特征外,還具有獨立性特征。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據所為的若干票據行為互不牽連,都分別依各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內容,獨立地發生效力。票據行為的獨立性要求在先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后續票據行為的效力;某一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
3、票據行為的種類
在我國票據法上,就票據行為來說,匯票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本票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支票包括出票和背書。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它是最基本的票據行為,其他票據行為必須在出票行為的基礎上才能進行。
(2)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持票人依背書連續證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3)承兌。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匯票上的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必須承擔無條件的絕對的付款責任。
(4)保證。保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票據行為。
(二)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代理概述
票據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也適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替本人為一定的票據行為,這種票據行為的代理,就是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存在兩種不同的形態。第一種形態是代理入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明確表明為被代理人即本人為票據行為。這是通常形態的票據代理;第二種形態是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直接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由此來進行票據代理。這種票據代理,有人稱為票據的代行。
2、票據代理的法律效果
(1)通常形態的票據代理適用一般民事代理的顯名代理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條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由于票據行為是票據上行為這一特殊性質,票據代理也必須在票據上進行。
(2)特殊形態的票據代行由于是由代行人直接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票據簽章,而無代行人自己的簽章,所以不發生無權代行和越權代行的問題。如果代行人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簽發票據,則構成票據偽造。如果符合表見代行的情形,須本人先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