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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商法精講第六章票據法第四節

來源:233網校 2010年6月21日

  一、匯票概述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票據中最重要的票據類型,《票據法》關于票據的規定也是最詳盡的全面的,有關匯票的制度體現了票據法的基本原理。

  (二)匯票的特征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匯票關系中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為票據義務人,收款人為票據權利人。

  2、匯票是委托他人進行支付的票據。匯票的出票人僅僅是簽發票據的人,不是票據的付款人,他必須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所以說匯票是委托證券,而非自付證券。

  3、匯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進行承兌,以確認其愿意承擔絕對的付款義務。在付款人未承兌時,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并無絕對的付款義務。

  4、匯票是在見票時或者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匯票不以見票即付為限,許多匯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體現了匯票的信用功能。

  5、匯票對于當事人特別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沒有特別的限制,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公司、企業或個人

  (三)匯票的種類來源:考的美女編輯們

  匯票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根據匯票當事人身份的不同,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是以銀行為出票人,同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通常情況下,銀行匯票中的出票行與付款行為同一銀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能不是同一銀行。

  商業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匯票。其中,如果付款人為銀行并進行了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當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等并由其進行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

  我國《票據法》第19條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根據匯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也稱為見票即付的匯票。是指匯票上沒有到期日的記載或者明確記載見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經向付款人提示匯票、請求付款,該匯票即為到期,付款人就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的匯票。

  遠期匯票是指匯票上記載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時承擔付款責任的匯票。根據記載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1)定日付款的匯票又稱為定期匯票,是以確定的日期為到期日的匯票;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又稱為約期匯票,是約定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間屆滿為到期日的匯票;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又稱為注期匯票,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記載的付款人提示見票并從付款人在匯票上注明見票日之后、一定期間屆滿時為到期日的匯票。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既可以是即期匯票也可以是遠期匯票。在實際的票據使用過程中,銀行匯票均為即期匯票商業匯票多為遠期匯票

  3、光單匯票和跟單匯票。根據匯票付款是否需要附隨其他單據,匯票可以分為光單匯票和跟單匯票。

  光單匯票是在進行付款時無須附隨其他單據的匯票,也就是票據法規定的通常的匯票。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跟單匯票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隨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

  我國《票據法》并未特別區分光單匯票和跟單匯票,并且在國內貿易中,一般均為光單匯票并依票據法的規定為無條件支付的匯票。僅在國際貿易中,可依據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使用跟單匯票

  (四)匯票的當事人

  匯票法律關系是典型的票據法律關系,其成立必須具備票據法律關系的基本當事人,即:出票入、付款人和收款人

  1、匯票的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簽發匯票的人。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據行為,它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出票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

  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履行匯票支付責任的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動中接受貨物的當事人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委托協議的銀行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享有票據權利的人。任何人都可以作為銀行匯票的收款人。但作為商業匯票的收款人則要求較為嚴格,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商業匯票只能用于各企業單位之間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動,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二、匯票的出票

  (一)概 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也稱為發票、開票、票據發行。當出票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做成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時,出票行為即完成。

  (二)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匯票上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否則匯票無效: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通常情況下,該文句在統一印制好的票據用紙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無須自行記載。該條實際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匯票單據。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三種。出票人應該依與收款人的合同選擇匯票的種類。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進行付款的票據。為增強票據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確定性,使這種委托關系變得單純,就不得附條件,如果票據在付款上附有條件的話,就會導致票據無效。同樣,無條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無須出票人自行記載,而是事先印制在匯票的相應位置上

  3、確定的金額。由于票據是以金錢的支付為標的的債權證券,因而,匯票金額的記載當然是絕對必要的。在匯票金額記載欠缺或更改時,匯票無效。在記載匯票金額時,首先,應確定貨幣的種類,當匯票金額以外幣為單位記載時,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從其約定;其次,在金額的記載上不得做選擇性和浮動性的記載再次,匯票上的中文和數碼兩種記載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4、付款人名稱。匯票作為一種委托證券,出票時當然必須明確記載出票人所委托的人。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匯票均以出票銀行為付款人。匯票出票時記載的付款人,是匯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實際結算關系上的付款人,對此須加以區分。付款人只有在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絕對責任。

  5、收款人名稱。票據是一種指示證券,出票人在出票時,必須明確記載票據權利人即收款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繼續指示新的票據權利人。也就是以收款人為第一背書人,進行票據的背書轉讓。收款人名稱的記載必須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或企業的代號。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對于出票行為具有重要意義考試大論壇

  (1)它是決定票據權行使期間的計算基準日。對于約期匯票來說,它是確定到期日的基準日;對于見票即付的匯票或見票后付款的匯票,它是確定匯票提示期間的基準日;對見票即付的匯票,同時還是確定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基準日。

  (2)它是匯票到期后計算利息的基準日,也是決定保證是否成立的基準日。

  (3)它是確定出票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所以,匯票上必須記載出票日期。

  由于票據是文義證券,所以匯票上記載的出票日,不必一定為實際出票日。但出票日期不得為公歷上沒有的日期(如2月30日),也不能晚于匯票的付款日期,否則匯票無效。

  7、出票人簽章。出票人是通過其簽章,確實地加入到票據法律關系中,承擔票據義務的。同時票據簽章還是對票據上記載的出票人和實際出票人進行同一性認定的依據。所以,匯票上的其他記載事項無須出票人本人親自完成。但其簽章則必須由本人完成(簽名)或授權他人代為完成(蓋章)。

  (1)商業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2)銀行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上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三)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根據《票據法》第23條的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即應履行付款責任:如果以到期日補充記載完成后的匯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則應認為該匯票在出票時即已記載到期日。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付款地的記載原本是為了使持票人便于找到付款人,順利進行票據提示;同時確定票據不能付款時的拒絕證書做成地。還可以確定發生票據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地。所以,票據法才在出票人未記載時補充加以記載。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地記載的意義,主要在于確定涉外票據適用法律的準據法。

  (四)匯票出票的效力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出票作為一種票據法律行為,一經完成就產生了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對票據上的當事人均產生一定的影響。

  1、匯票出票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行為一經完成,對出票人來說,就產生了一定的票據債務。首先,他要擔保所簽發的匯票能夠在到期前獲得承兌,在匯票上所載付款人拒絕承兌或因匯票上所載付款人下落不明、破產等原因無從承兌時,出票人必須承擔匯票付款的責任;其次,匯票的出票人還要承擔擔保付款的義務,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的情況下,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責任,不管付款人對匯票承兌與否。出票人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與出票人是否具有擔保的意思尤關,出票人也不得通過在票據上進行相關記載來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即使有此類記載,也視為無記載。

  2、匯票出票對付款人的效力。匯票出票時,由出票人在票據上載明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意思。但這一委托并非票據上的委托關系,而僅僅是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票據外原因關系。所以,可以認為,出票行為的完成,對于付款人來說并未發生票據上的效力。匯票上所載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為該匯票進行承兌或拒絕承兌。

  3、匯票出票對收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一經完成,即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收款人從原因關系上的民事債權人變為票據債權人,享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和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但需注意的是,此時與其相對的票據義務人僅為出票人,并非票上所載的付款人。


  (四)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作為一種票據法律行為,一經完成就產生了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對票據上的當事人均產生一定的影響。

   1、匯票出票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行為一經完成,對出票人來說,就產生了一定的票據債務。首先,他要擔保所簽發的匯票能夠在到期前獲得承兌,在匯票上所載付款人拒絕承兌或因匯票上所載付款人下落不明、破產等原因無從承兌時,出票人必須承擔匯票付款的責任;其次,匯票的出票人還要承擔擔保付款的義務,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的情況下,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責任,不管付款人對匯票承兌與否。出票人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與出票人是否具有擔保的意思尤關,出票人也不得通過在票據上進行相關記載來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即使有此類記載,也視為無記載。

   2、匯票出票對付款人的效力。匯票出票時,由出票人在票據上載明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意思。但這一委托并非票據上的委托關系,而僅僅是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票據外原因關系。所以,可以認為,出票行為的完成,對于付款人來說并未發生票據上的效力。匯票上所載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為該匯票進行承兌或拒絕承兌。

  3、匯票出票對收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一經完成,即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收款人從原因關系上的民事債權人變為票據債權人,享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和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但需注意的是,此時與其相對的票據義務人僅為出票人,并非票上所載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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