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證據的特征
1證據主體的合法性;2證據形式的合法性;
3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證據時應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也不得由法定應當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審判人員去調查;
4證據材料轉化為訴訟證據的合法性。
二、民事證據的種類
1、民事證據包括: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物證:物證必須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才允許提交復制品或照片,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視聽資料:人民法院對于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人證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結論:鑒定人必須由法院指定,否則只能作為書證,鑒定人亦有回避問題;考試大論壇
勘驗筆錄:
在陳文濤訴李先楚借款糾紛一案中,有以下幾個證據:
(1)陳文濤出具的由李先楚簽名的借條一張。該借條內容為:今借陳文濤人民幣3000元整,1個月內返還。1999年3月20日。
?。?)李先楚的同事喬生明的證言。喬生明證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聽李先楚說,李先楚向陳文濤借了3000元錢,準備到外地去旅游時用。
?。?)李先楚向受訴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李先楚說:“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陳文濤借了3000錢,但我在5月份就還給他了,當時我向他要借條,他說借條丟了。他給我寫丁一張收條,但收條我現在找不著了?!?
?。?)李先楚的朋友張明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證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與張明到五臺山旅游時向張明說,這次出來玩的錢是向別人借的。
在上述證據中,哪些是證明李先楚向陳文濤借了3000元錢這一事實的直接證據? A.陳文濤提供的借條
B.喬生明的證言
C.李先楚的陳述 來源:www.examda.com
D.張明的證言
ABC。本題考證據的類型。
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劃分,證據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別。直接證據是指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或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證據效力的認定:
A.一般規定:
a.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
b.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c.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d.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e.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庭審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應證據的,不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
B.對單一證據效力的審查:
a.證據取得的方式;b.證據形成的原因;
c.證據的形式;d.證據提供者的情況及其與本案的關系;來源:www.examda.com
e.書證是否系原件,物證是否系原物;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C.對數個證據的效力的認定:
a.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b.證人提供的對其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的證言;
c.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D.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a.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b.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c.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d.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蜃C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下列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A.當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證言
B.原告陳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錄方法錄下的用以證明被告劉某欠其5000人民幣的錄音帶,該錄音帶部分關鍵詞的錄音聽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類證言
D.原告提出的字跡清晰的合同文書復印件,但該合同文書的原件已丟失,且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存在有該合同文書復印件所表述的法律關系 {來源:考{試大}
ABD。本題考證據的效力。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言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其他規定: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4.不得作為證人的情況:(比較刑訴)
a.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
b.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其身份與證人相沖突。
c.辦理本案的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檢察人員。
5.相關規定:
a.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
b.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與刑訴是一樣的)
c.法院在有證據證明該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且舉證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情況下,可以確定舉證人主張的事實成立。
6.證據保全:
a.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b.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
1、證據可能滅失或在將來難以取得;
2、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前提出,此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起訴前提出,此時向證人住所地、物證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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