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2003-3-70)對下列哪些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調解書?
A.被告拖欠原告貸款10萬元,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在1個月內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間的貸款利息
B.賠償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國外,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同意在2個月內賠付
C.贍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200元,原告申請撤訴
D.收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維持收養關系
【答案】CD
【考點】民事調解書的適用范圍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款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47. (2003-3-71)關于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訴前保全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財產保全申請確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C.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D.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答案】ABCD
【考點】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48. (2003-3-72)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下列哪些主體依法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A.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清算組織
B.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C.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而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
【答案】ABCD
【考點】民事訴訟中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當事人的范圍
【詳解】《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2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49. (2003-3-7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A.合同當事人約定二審管轄法院
B.合同當事人口頭約定管轄法院
C.合同當事人共同選定了甲、乙兩個與案件有聯系的地方基層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D.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答案】ABC
【考點】協議管轄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協議管轄,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只適用于合同中的第一審案件;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即只能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確定、單一的;不得違反級射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當事人約定管轄中,前三項選擇不符合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
【答案】BCD
50. (2003-3-7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須符合下列哪些條件?
A.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B.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C.必須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D.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答案】BCD
【考點】仲裁裁決的撤銷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芷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根據上述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無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