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02-3-73)吳某大學畢業后到武漢自謀職業,由武漢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推薦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吳某到該中心正式上班后,雙方并末簽訂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吳某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若干。該信息中心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拒付醫療費。吳某應如何請求解決?
A.吳某必須首先向該信息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吳某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須先行經過調解
C.吳某只能向法院起訴,因為其與用人單位未簽仲裁協議
D.吳某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此仲裁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訴
【答案】BD
【考點】勞動爭議的糾紛解決方式
【詳解】《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法條可知,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必經程序,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本題應選擇BD。
32.(2002-3-74)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屬于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A.因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
B.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C.因海上生產、作業或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D.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誨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答案】ABCD
【考點】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詳解】《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根據此條可知,ABCD均是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范圍。
33.(2002-3-75)《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該“新的證據”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當事人在訴訟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一直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審程序時,當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證據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才發現的證據
C.當事人在二審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審定審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因主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但在法庭開庭時向法庭出示的證據
【答案】BC
【考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的范圍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l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根據這一規定,A項顯然是錯誤的;BC是符合該規定的;D項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才為“新證據”,當事人因為主觀原因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的范疇。
34.(2002-3-76)下列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A.當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證言
B.原告陳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錄方法錄下的用以證明被告劉某欠其5000人民幣的錄音帶,該錄音帶部分關鍵詞的錄音聽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類證言
D.原告提出的字跡清晰的合同文書復印件,但該合同文書的原件已丟失,且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存在有該合詞文書復印件所表述的法律關系
【答案】ABD
【考點】有關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所以對于A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二)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B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三)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C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一)應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如果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言與其年齡和智力情況相當,那么應當可以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D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四)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
35.(2002-3-77)不能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有哪些?
A.甲國營企業與乙國營企業共同投資成立的聯合企業
B.個體工商戶
C.中外合資企業
D.農村承包經營戶
【答案】ABD
【考點】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范圍
【詳解】根據《民訴法》第206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本章規定。”《民訴意見》第240條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該聯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總結起來,不適用破產還債程序的有: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聯營企業的聯營各方均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因此本題的答案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