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2003-3-39) 1992年2月19日,甲企業就其生產的家用電器注冊了“康威”商標。后來乙企業使用該商標生產冰箱,并在2002年4月開始銷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對其商標的續展申請應當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后的6個月內提出
B.乙企業對“康威”的使用為非法使用
C.乙企業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電器上申請獲得注冊“康威”商標
D.甲企業在商標續展期內仍享有商標專用權
【答案】BD
【考點】商標使用權的續展
【詳解】《商標法》第38條第1款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由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所以,甲對其商標的續展申請應當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此外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在寬展期內,甲仍然擁有商標專用權。甲的商標經合法注冊,甲取得了商標專用權,乙的使用自然為非法使用。《商標法》第46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所以,即便甲在商標有效期滿后不申請續展,在該商標被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乙也無權提出注冊申請。
97. (2003-3-40) 甲擁有一節能熱水器的發明專利權,乙對此加以改進后獲得重大技術進步,并取得新的專利權,但是專利之實施有賴于甲的專利之實施,雙方又未能達成實施許可協議。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可以申請實施乙之專利的強制許可
B.乙可以申請實施甲之專利的強制許可
C.乙在取得實施強制許可后,無須給付甲使用費
D.任何一方在取得實施強制許可后即享有獨占的實施權
【答案】AB
【考點】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詳解】《專利法》第50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第53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所以,甲、乙都有權申請實施對方專利的強制許可,但都必須支付合理的使用費。而且,甲、乙在取得實施強制許可后都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
98. (2003-3-41) 王某與趙某2000年5月結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說,獲得20萬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繼承了其母親的一處房產。2002年2月,趙某在一次車禍中,造成重傷,獲得6萬元賠償金。在趙某受傷后,有許多親朋好友來探望,共收禮1萬多元。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王某出版小說所得的收入歸夫妻共有
B.王某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C.趙某獲得的6萬元賠償金歸趙某個人所有
D.趙某接受的禮品歸趙某個人所有
【答案】ABC
【考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
【詳解】《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9. (2003-3-42) 下列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規定?
A.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C.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答案】AD
【考點】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100. (2003-3-43) 甲曾表示將贈與乙5000元,且已實際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毆成重傷。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可以撤銷對乙的贈與
B.丙可以要求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
C.丙應在被毆傷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已贈與的2000元
【答案】AD
【考點】贈與合同的撤銷事由與撤銷權人
【詳解】《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甲是撤銷權人,而甲之子丙則不享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