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99-2 -86 )在丁提起的訴訟中,丁應當以誰為被告?
A.只能以甲為被告
B.只能以乙為被告
C.應當以甲和乙為共同被告
D.既可以單獨以甲也可以單獨以乙為被告
【答案】D
【考點】共同被告的確定
【詳解】依據連帶責任的原理,債權人享有選擇權。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債權人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者數人請求一部或者全部給付。在連帶債務中,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給付請求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當然,債權人亦有權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本題中甲與乙屬于共同侵權人,應當負連帶責任,所以丁既可以甲為單獨被告,也可以乙為單獨被告,還可以甲乙二人為共同被告,選項D項符合題意,應選。選項C說法過于絕對,所以不選。
(2000-2-81—85)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借款期限為兩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果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未約定擔保范圍。請回答81-85題
7.(2000-2-8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A、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B、丙、丁與乙之間的保證合同亦無效
C、戊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該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具有公信效力
D、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戊如有過錯,仍應對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答案】ABD
【考點】違法資金拆借行為的效力、保證合同的效力、從合同的效力
【詳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金融法規,應屬無效合同。本題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企業之間不能進行資金拆借,故A項正確。《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BD項正確,C項錯誤。故本題應選ABD。
8. (2000-2-82)、設甲、乙之間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A、丙、丁、戊均應承擔擔保責任
B、丙、丁、戊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C、丙、丁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D、戊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答案】 AD
【考點]合同變更對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詳解】《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擔保法解釋》第30條對第24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僅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依據該第30條的規定,對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變動并不能對保證責任產生實際影響,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故A項正確,BC錯誤。《擔保法》第52條約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根據抵押物權的不可分性,無論主合同怎樣變更,抵押人都應當在抵押物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故D項正確。所以本題應選AD
9. (2000-2-83)、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A、丙、丁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B、丙、丁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則丙、丁應承擔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
D、丙、丁仍應對布匹抵押價值以外的債務保證責任
【答案】D
【考點】同一債權上人保與物保的責任范圍
【詳解】《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D項正確。
10. (2000-2-84)、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區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乙可直接從戊的布匹拍賣款中清償自己的全部債權
B、乙保能從戊的布區拍賣款中清償自己的債權300萬元,余下的債權應向丙、丁追償
C、乙從戊處清償了自己的全部債權后,戊可向丙、丁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
D、乙從戊處清償了自己的全部隊債權后,戊只對甲享有追償權
【答案】 擔保的范圍及抵押設定人的權利
【詳解】《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本案中戊與乙未約定擔保范固,因此應推定為戊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因此A項正確。《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38條的規定對該第28條第1款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釋: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因此B項不正確。
關于CD兩項,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選擇權,保證人不能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同樣,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物的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他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因此,C項正確,D項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