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1年7月因犯盜竊罪而被處7年有期徒刑,1996年1月被依法適用假釋;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學學生。
2001年4月的一個星期天,甲、乙叫上乙的堂弟丙三人共謀前往丁某家行竊。甲、乙二人入戶,丙某在門口負責“望風”。恰逢戶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門口放哨的丙某給室內的甲、乙二人發出“有人,快跑!”的信號之后,急忙逃走。丁某進家,甲、乙二人來不及躲避,甲某便從臥室竄出,捂住丁某的嘴將其捺倒在地。乙某從地上揀起一個酒瓶朝丁某頭上砸了一下,見酒瓶破碎后,又從地上揀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連砍兩下,致丁某當場昏迷,然后攜帶物品及現金人民幣800多元倉皇逃走。被害人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5300元,造成誤工損失費1800元。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另甲某主動交待曾經在1986年元月份即春節期間到親戚家串門之機奸淫了鄰居家一11歲幼女的犯罪事實。
請分析上述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以及處理本案時應注意的問題。
[答案]
(1)甲乙二人入室竊取財物,為抗拒抓捕、窩藏贓物,當場使用暴力將丁某打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積極主動地實施犯罪,都是主犯。均應對該犯罪結果負刑事責任。
(3)甲乙二人屬于入戶搶劫(加重的搶劫),依法應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丙某僅有盜竊的故意,并且沒有實施暴力行為,不構成甲乙搶劫的共犯,僅在盜竊的范圍內負刑事責任。鑒于丙某在犯罪時不滿16周歲,對盜竊罪不負刑事責任。
(5)被告人甲某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假釋期滿后5年以內又犯應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罪,屬于累犯,對搶劫罪應當從重處罰。
(6)甲某主動交代的奸淫幼女行為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應予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考慮屬于自首,對此罪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7)乙某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撤消緩刑,以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3年有期徒刑實行并罰。
(8)另外,甲、乙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甲、乙二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等財產刑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僅僅有一項設問,實際問題是很復雜的,而絕非僅僅那么一兩項,這一點類似于2002年首次司法考試卷四的刑法學案例分析題目。 對付這種試題一定要仔細,否則很容易漏掉某些知識點。
[法理詳解]
首次,對于題目中出現的行為人出生年月日等信息的,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因此一定要結合題目中具體行為的時間計算一下,看是涉及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還是僅僅涉及量刑問題。其次,對于甲、乙、丙三人的盜竊行為,有一轉化問題,但僅僅涉及甲與乙的問題,而與丙無關,因其在門口放哨而對具體的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行為沒有共同的故意。其三,對于甲某交代的1986年奸淫幼女的行為,雖然距離案發有十多年,但依然可以追訴,即追訴時效并沒有過,因為其在追訴期間內又犯有新罪(1991年的盜竊罪), 也就是說1986年的奸淫幼女行為之追訴時效應當從1991年犯盜竊罪之日起重新計算(15年的時效),所以,到了2001年案發之時仍然是可以追訴的。當然追訴該犯罪行為時要注意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