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問:
(1)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誰?空調廠應向何地何級法院起訴?
(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4)本案審理時,以什么樣的法律文件為依據?
(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決定,空調廠在何時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答案]
(1)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因為其援用的行政規章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的范疇,其關于“最終裁決”的規定在此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本案的被告是江山市商場所在地的區工商局。由該工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案應繼續審理并可缺席判決。
(4)應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行政規章。
(5)如果江山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決定,空調廠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才予受理。
[解題思路]
本題綜合性較強,共考查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行政訴訟被告、管轄、審理、判決的法律依據等知識點。我們認為,解開本題的關鍵在于明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即回答好第(1)問是極其關鍵的。
[法理詳解]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第5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法規或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可以作出‘最終裁決’,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根據這些法規或規章作出的‘最終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眹夜ど叹帧蛾P于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只是規章,不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四)項所指法律,所以其中關于上一級工商局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為終局確認的規定無效。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由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應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可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行政案件,所以本案應由區工商局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管轄。
(3)由于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法院應依法繼續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該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所以,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時,首先應以法律為依據,其次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如果該地區存在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或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也應以此為依據。但如果上述法律文件相互沖突,應優先適用效力層級高的法律文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所以,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暫行規定只能參照,不能適用。
(5)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包括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3個月(直接提起訴訟的情況)或者15日(申請復議的情況下),遠遠低于民事訴訟中的2年或1年,其理由在于:行政訴訟涉及國家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關系到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個人的長遠利益,而行政訴訟的時限長短又與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