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公司、企業破產或者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條確定的兩個罪名大道的本罪的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管理秩序,致公司、企業的利益或者國家利益遭受重大二、本罪的客觀表現是:大道的1、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嚴重不負責任;代表公司進行仲裁、訴訟等活動嚴重不負責任; 2、造成公司、企業破產或者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備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并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公司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犯罪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犯罪主體特征及罪刑法定原則,對集體企業的負責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集體企業損失巨大,不能以本罪論處.集體企業的負責人按照其所犯之具體罪行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