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宋先生偶然發現某地一幅大型廣告中的圖片與其在8年前拍攝的某地夜景照片如出一轍。宋先生遂與廣告制作者某公司交涉,但并未得到答復,宋先生將該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查明,某公司受區有關行政部門指派,在某地環境較差的臨時建筑上制作一些圖片廣告,用以美化環境, 圖片的具體內容是由該公司從互聯網上下載,沒有支付過費用。2003年元宵節過后,這些圖片廣告已全部拆除。
法院審理認定宋先生是該攝影作品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宋先生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廣告制作者某公司賠償宋先生經濟損失5000元,并用書面形式向宋先生賠禮道歉。
本案中某公司的廣告行為雖然并未取得任何收益,但公益宣傳不能成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合法理由。圖片廣告中經常會出現使用他人所拍攝的照片的情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于使用他人作品不用支付報酬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十二種情形才能不支付,并沒有包括廣告使用作品不用支付報酬,即使是公益廣告也應當支付報酬。
現實生活中,一些廣告公司為了能夠取得滿意的效果,往往通過各種媒體尋找符合要求的素材,而網絡的普及更是為廣告公司提供了便利,但網絡上的素材往往和很難找到著作權人。在未經著作權人允許的情形下,使用這些圖片無疑侵犯了他人的權利,而且著作權人一旦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即使與廣告公司協商賠償要求也不會低,一旦被對方告上法院可能更麻煩。考試大編輯整理
為了能夠合理的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首先要意識到該糾紛可能為企業發展埋下禍根。其次,認真嚴肅地面對它,對于能找到著作權人的,企業在效益評估確定能有利可圖的前提下,與著作權人友好協商,滿足其要求;對于找不出著作權人的,可先行請主管部門代收版權使用費,再登廣告尋找著作權人。某些企業在尋找著作權人無果而又不愿意交納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可以借用作品的某些思路,自己重新創作出新的作品,但應當注意與原作品的相似性,如果過于相似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