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范某自2006年入職深圳市龍崗區X公司,月工資為4000元。X公司一直未與范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5月1日,范某因故離職。之后范某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30日的雙倍工資合計16000元。
【裁決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X公司支付范某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12000元。
【律師評析】
X公司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稱,未簽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范某不愿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本案雙倍工資的起算點應該從2008年2月算起,由于已經支付過的工資不應重復計算,因此裁決金額為4000*3=12000元(2008年2、3、4月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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