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國土局、建設局先后兩次對同一建筑作出內容相同的行政處罰,庫區移民潘某一紙訴狀將縣建設局告上法庭,近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撤銷縣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潘某原是錦屏縣固本鄉農民,因國家重點工程三板溪水電站建設,2004年移民到三江鎮排洞村,因無房居住,原告與吳某、李某三人協商購買該村香蕉洞外坎一處屋地基建房,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辦證,但一直沒有得到批準,2007年初,原告三人經過商議,決定開挖基礎建房,3月初已開通水電并請人建立了12個空心樁。
2007年6月26日,縣國土局以潘某、吳某、李某三人違法占地和違規建房,違反《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為由,對其作出了限期15日內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罰款2130元的處罰決定。同年7月8日,被告縣建設局又以原告未經批準,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作出限其15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處罰決定。原告等人不服,向黔東南州建設局提出復議,10月29日,州建設局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另查明,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告建設局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該違法建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潘某與吳某、李某三人一起購買排洞村香蕉洞外坎的房屋地基共同建房,這一事實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已經知道,但沒有對吳、李二人同時進行處罰,故行政處罰決定遺漏當事人,屬事實不清。同時,被告作出處罰之前,縣國土局已對原告三人作出了限期拆除非法建筑、恢復土地原狀和罰款2130元的處罰,被告處罰時間在后,卻作出了內容基本相同的處罰,因此,被告的處罰不僅遺漏當事人,而且對同一建筑進行第二次拆除的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一事不二罰”的處罰原則,故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