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礦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案。因該二手房沒有產權證,雙方買賣合同被判無效;同時,因被告賣主隱瞞事實,存在過錯,被判賠償原告損失2萬元。
2004年5月30日,劉某作為乙方,馬某和康某夫婦作為甲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將自己坐落在井陘礦務局護礦路的一套房屋賣給乙方,折價6.6萬元;甲方負責給乙方辦妥房產證過戶手續,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向甲方交款后,甲方將樓房鑰匙及相關證件交給乙方。協議簽訂后,劉某向馬某和康某交付6.6萬元房款,但直至去年馬某和康某一直未能交給劉某房屋相關證件及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原因是被告在購買房屋時前房主就未給其辦理產權證。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6.6萬元及利息,并賠償損失2萬元。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一家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房屋現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雙方買賣的房屋現總價值86797元。
二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房產管理法相關規定,買賣協議無效,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雙方在簽訂協議時,二被告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權屬證書,故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原告應當返還被告該房屋,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6.6萬元。同時,二被告明知自己沒有所買賣房屋的產權證書,卻仍在協議中明確承諾負責為原告辦理房產證,故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二被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6.6萬元,賠償原告損失2萬元;原告將房屋返還二被告。
法官說法
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被告于2004年5月3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雙方達成的合意,但由于雙方在簽訂協議時二被告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權屬證書,所以該房屋的買賣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故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原告應當返還被告該房屋,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6.6萬元。
二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協議時明知自己沒有所買賣房屋的產權證書,卻仍在協議中明確承諾負責為原告辦理房產證、承擔過戶費用,在原告交款后未將房屋鑰匙及相關證件交給原告,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故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二被告。二被告應當賠償因其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因被告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原告不能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現原告欲取得相同的房屋,需支付86797元,故現房屋的評估價值與2004年5月雙方交易價格間的差額20797元應為原告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萬元的訴訟請求在此差額范圍內,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2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