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的房屋因房產公司建的建筑物,影響了日照和景觀,他將房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拆除建筑物并賠償損失。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因沈先生證據不足,對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沈先生于1994年購買了某小區的1套房屋的底樓,住了2年后,所在小區的房產公司在房屋所在地的東南3米處,又建了一棟5層居民樓。沈先生認為這個建筑物使他的房屋沒有太陽照射,侵犯了他的采光日照和景觀的權利,影響了生活質量,所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拆除該建筑物,賠償10年的傷害費5000元。
房地產公司認為,該建筑物是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建造的,是合法建筑,已經交付使用,取得合法房地產權證,該房屋的位置并不正對沈先生的房屋,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損失存在。
法院認為,沈先生對自己提出的訴請不能提供足夠的、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建筑物是否屬于合法建筑,是否應當拆除,應由相關的政府部門作出認定和處理。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