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審結一宗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許可案,依法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鄭某要求被告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市交警支隊)頒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訴訟請求。
原告鄭某訴稱,其所有的湘AH9023號車輛經檢測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但當其持《機動車安全性能檢驗記錄單》、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到被告市交警支隊領取“檢驗合格標志”時,被告以該車有違章行為尚未接受處罰為由拒絕發給原告“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原告認為,被告不予發給“檢驗合格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頒發該“檢驗合格標志”。
被告市交警支隊辯稱,原告的車輛雖通過安全性能檢驗,但該車尚有18起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交警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我隊不予核發原告湘AH9023號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岳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于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提高通行效率。道路交通管理是對人、車、路的通行,事故違法處罰的綜合管理。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交通事故作出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細化的規定,原告所有的湘AH9023號車輛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未處理完畢的情況下,被告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行為并未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鄭應章的訴訟請求。
該案系近年來,長沙市第一起因車輛違章未處理交警拒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該案的判決對規范全市乃至全國的機動車檢驗工作將產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