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共同經營一輛營運客車,其中一人擅自將其擁有的一半產權以7萬元價格轉讓給他人,另一人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轉讓。日前,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優先認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王某與被告潘某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書》無效,原告查某的訴請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查某與被告王某系皖P42303號安凱客車的合伙經營者,兩人按份各享有一半的產權。2007年10月19日,王某在沒有通知查某的情況下與潘某簽訂一份《車輛轉讓協議書》,將自己所享有的一半產權以7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潘某,當潘某要求與查某共同經營車輛營運時,雙方發生爭議,查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與潘某之間的《車輛轉讓協議書》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作為該運營車輛的共有人,在轉讓自己的份額時,沒有履行通知作為共有人的原告查某的義務,兩被告間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書侵害了原告的優先購買的權利,此轉讓行為應屬無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