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到朋友朱某家玩,見到朱某有很多假人民幣,便向他要了3張百元假幣回家收藏。去年9月3日,林某因在家聚賭被人舉報,公安民警前往查處,并從其家中搜出那3張百元假幣。林某不得不交代是從朱某處獲得的事實。民警從朱某家中搜出近3萬元面值百元的假幣。隨后,朱某因涉嫌持有假幣罪被捕。
開庭審理時,朱某稱這些假幣是外出做工時在某處撿到的,但從沒使用過,只是送3張給林某,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日前,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依法構成持有假幣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持有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由于持有數額較大的假幣的行為會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實際使用,依法也會構成持有假幣罪。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 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而依照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犯持有假幣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