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瑞星公司刪除在互聯網上發表的題為“卡巴斯基雇傭論壇槍手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律師聲明”等文章;瑞星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首頁發表道歉聲明,并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1萬元。卡巴斯基的其他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瑞星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發表了題為“卡巴斯基雇傭論壇槍手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律師聲明”。該聲明稱:“根據瑞星公司已經掌握的大量確鑿證據表明,自2006年9月至今,卡巴斯基公司雇傭多家論壇、博客傳播公司及其大量論壇槍手(包括部分論壇版主和站長),冒充用戶名義,通過夸大卡巴斯基產品功能,并宣稱‘瑞星產品不好用’、‘查不出病毒’等內容,肆意詆毀瑞星公司品牌及產品形象,誤導和欺騙公眾,給瑞星公司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了瑞星公司的正常運營,并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卡巴斯基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構成誹謗罪。”
同日,瑞星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同時發表了題為“瑞星懸賞100萬元征集更多證據,卡巴斯基面臨國際訴訟,瑞星懸賞公告”的文章。2007年6月1日,瑞星公司在其網站上再次發表律師聲明,并公布針對原告的“瑞星懸賞卡巴斯基誹謗證據實施細則”,且在標題下方注明“卡巴斯基半年內22次重大誤殺”。
庭審中,卡巴斯基請求判令被告瑞星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刊登侵犯原告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并在其所經營網站的首頁上發表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瑞星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0萬元人民幣,及原告為調查被告侵權行為和起訴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0萬元,合計580萬元;瑞星公司賠償原告150萬元人民幣用于原告恢復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天津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瑞星公司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聲稱已經掌握大量確鑿證據,并認定卡巴斯基公司雇傭多家論壇、博客傳播公司及其大量論壇槍手,肆意詆毀瑞星公司品牌及產品形象,誤導和欺騙公眾。其行為直接導致社會公眾對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屬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侵權行為。被告瑞星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宣稱卡巴斯基公司構成誹謗罪,系超越司法權限認定他人有罪的行為,是對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商業信譽更為嚴重的侵害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告卡巴斯基公司請求判令被告瑞星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主張,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