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風險承擔,是指買賣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分配給當事人哪一方承擔。注意:這里的風險指的是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是意外事故導致的貨物毀損、滅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承擔的規則是: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例:甲乙二人買賣一臺電視,約定2007年11月22日由甲將電視機交付給乙,結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里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倒塌,將電視砸壞,最后甲無法交付電視——這就是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自己承擔,因為標的物尚未|法律教/育網原創|交付。如果反過來,甲于22日按時交付,但是11月23日乙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將電視砸壞,則電視被砸壞的風險是由乙承擔的,因為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了。
不過,這里應該注意,以上舉例中的風險承擔只是一般規則,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規定和當事人的另行約定來辦。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舉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1號給甲打電話稱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號無法及時返回接收電視機,之后在23號甲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電視機被砸壞;則此時電視機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乙承擔,因為乙違反了約定,應該從違反約定之日(也就是22號)起承擔風險,即使電視機并沒有實際交付,|法律\教育.網原創|但風險責任的承擔也是跟甲也無關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舉例:宏大公司將一批服裝交給平安運輸公司進行運輸,目的地是A地。在運輸途中,平安運輸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說別往A地運了,直接運到B地交給盛遠公司就可以了——這就屬于出賣人(宏大公司)出賣交由承運人(平安運輸公司)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應該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遠公司關于買賣服裝的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盛遠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