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林某某在打籃球時突然倒地猝死,死后就保險的理賠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林某某的妻兒作為原告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廣西橫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林某某生前是橫縣某有限公司的職工,2006年8月29日,該公司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橫縣支公司簽訂《團體保險投保單》,載明:投保人為廣西橫縣某有限公司,主險為國壽人身意外傷害綜合險,被保險人數100人,林某某是其中1人,保險金額60000元/人。2006年9月18日下午5時50分左右,林某某在公司球場內打籃球過程中突然倒地,立即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臨床診斷為劇烈運動后猝死。事發當晚,被告的工作人員立即到醫院了解情況。2006年11月5日,林某某之妻向被告申請給付保險金,遭拒,三原告遂以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時對其中的免責條款未對林某某盡說明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應被告申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關于對林某某死因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為本案致死原因為心肌梗塞可能性最大,而心肌梗塞致死是自身疾病造成的猝死,而不是意外傷害,搶球碰撞倒地是不可能造成心肌梗塞。
橫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簽訂合同前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合同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說明義務,故三原告主張被告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其中的免責條款未對林某某盡說明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林某某的死亡經醫院診斷為劇烈運動后猝死,沒有任何外傷,根據司法鑒定認為林某某猝死不是意外傷害。三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林某某死亡是因意外傷害所致。故本院依據該意見書認定林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猝死,而不是意外傷害,林某某的死亡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遂判決駁回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