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
1996年4月,某外資企業董事長提供以下情況:該企業于1994年5月在中國申請注冊,主要生產木器家俱,但由于經營不善,已虧損達500萬元,于是其決定解散該企業。但該董事長不知道這樣做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關于企業終止的規定,也不知道企業終止后,如何清算,于是就委托××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給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
[問題]
假如你是李律師,你該怎樣做?
[法律意見書]
致××企業暨董事長先生:
根據貴企業委托,李律師就貴企業終止企業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清算的問題,現提出意見如下:
1.外資企業終止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75條的規定,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1)企業經營期限屆滿;(2)企業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商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企業破產;(5)企業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已出現。
2.外資企業的清算。根據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76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如果是由于前面講到的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根據本細則第77條至第80條的規定,清算委員會應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外資企業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清算費用應從外 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終了,外資企業的清算凈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剩余財產,按照外資企業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注銷營業執照。從上可見,貴企業可以終止企業,但必須依照我國的法律依法進行清算。
2、[案情]
1993年2月,美國某公司在中國獨立投資建立了一個玩具制造廠,企業登記注冊時,該公司認繳注冊資本額為50萬美元,其中非專利技術作價為10萬美元。第一期出資10萬美元,其余部分由該公司分期繳納。1994年4月,該公司由于經營策略的改變,沒有按期繳納第二期出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知該公司如果在30天內仍不繳付第二期出資,玩具制造廠的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該公司仍然不繳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是吊銷了該玩具制造廠的營業執照。
[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分析]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由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第一期出資未按期繳清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繳付其他各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結論]
本案中該美國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違反中國外資企業法規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的規定,吊銷玩具制造廠的營業執照的處理決定是恰當的。
3、[案情]
某國利達有限責任公司于1990年4月在某工業區獨資設立了生產塑料制品的工廠。1991年正式投產后,燒模車間內產生惡臭且有毒氣體,未經處理向空中排放,令人呼吸困難。該廠附近居民向地區環境監測站報告,地區環境監測站經檢驗發現,工廠排放出的氣體對人體健康和周圍環境造成巨大損害,遂令其限期治理,該工廠置之不理。
[問題]
該生產塑料制品的工廠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應如何處理?
[分析]
外資企業,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關于設立外資企業條件,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應當至少符合下列幾項條件:①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②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下列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①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②國內商業、對外貿易、保險;③郵電通信;④中國政府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其他行業。同時,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下列行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①公用事業;②交通運輸;③房地產;④投資;⑤租賃。
此外,《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6條還對有下列情況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規定不予批準:①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②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⑤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結論]
本案中,塑料制品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排出有毒氣體,危害居民人身健康,造成環境污染,明顯違反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損于我國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限期治理并處以相應的罰款,如其仍不改悔,可以依法將其撤銷。
4、[案情]
1989年,某經濟特區建設公司(甲方)與某市聯合服務公司(乙方)、某國菲亞發展有限公司(丙方)簽訂了一份合作興建經濟特區物業大廈的工程協議。協議書規定三方依法組成聯合公司,確定三方建設任務。資金由丙方為借款人向外國銀行籌貸,甲方和聯合公司為擔保人。合作期限為30年,前15年,凈利潤全部用于償還丙方借款本息;從還清貸款時起,公司凈利潤按5:2:3分成。合作期滿后,聯合公司的資產和權益由甲方所有。
[問題]
協議書中有關丙方的投資款項是否符合我國關于合作經營企業的規定?
[分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作為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條件,在現實中有三種情況:①合作各方入股但不計價的投資的方式,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收益、分擔風險;②以貸款、租賃等方式向企業投資;③以勞務、信譽等標的投資的投資方式。
關于企業投資的收回,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2條規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承擔風險和虧損。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依照前款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結論]
在本案中,丙方只以投資人的名義便獲得了企業的合作者資格,其所作的投資是由甲方和聯合公司為擔保取得的,這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規定,出現了合作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