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日,廣東新北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雇傭潘京超為倉儲搬運工,月工資900元,臨時工,未簽勞動合同,11月7日,潘京超被安排與其他7位職工到倉庫搬運藥品包裝材料,工作中,不幸被兩桶酒精燒毀其中的紙張,潘京超一腳踏空,酒精灑落在他的左小腿上并很快燃燒,致使潘的左小腿燒傷。經診斷為燒傷80%,二度2%,深二度4%,三度燒傷2%,住院21天,花費醫藥費5808.8元(用人單位已經支付)。醫院證明須繼續治療,費用約80000元。經清遠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被評定為六級傷殘。2004年4月30日,潘京超向清遠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5月9日,其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決定不予受理。5月12日,潘京超申請工傷認定,清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事故發生在2002年11月7日,申請工傷認定在2004年5月12日,已經超過一年的申請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無奈,潘又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8月16日,清遠市人民政府決定受理該案。
2004年5月13日,潘京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新北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賠償167605元。案經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約15萬元(含繼續治療費)。被告不服,以繼續治療費80000元是尚未發生且是不確定等理由上訴至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該院主持調解化干戈為玉帛,以一次性賠償100000元結案 [本人是潘京超的代理人,見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清中法民一終字第3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