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業主與石化集團對簿公堂 ——深圳龍崗法院依法裁判化解糾紛 深圳石化坂田高新技術工業區是深圳石化集團擁有的工業區,區內配套設施——石化坂田新村50棟別墅點綴其間,環境幽雅、寧靜。可是從2000年1月,一場激烈的官司卻在這里拉開了帷幕。
入住新房兩年多業主訴請退房 這場官司的原告是坂田新村的兩位業主,他們把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石化工業集團)告到了法院,訴請與被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石化工業集團償付延遲交樓的違約金、賠償其它經濟損失。
原告訴稱:1998年11月,與被告簽訂了《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按[五成按揭]的方式購買由被告開發的石化坂田新村第15棟201房和第10棟401房。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實際履行,但在正式入住所購房屋后,才發現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著嚴重的質量問題:墻堤、樓頂到處裂縫、滲水,致使整個房屋的墻體發黑、發霉,墻體、樓頂涂料整塊脫落。由于屋內滲水,房屋的裝飾遭受到毀滅性損害,現狀慘不忍睹。
尤令原告無法接受的是,被告在交付樓宇時,根本就沒有取得合同約定的、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竣工驗收證》,直到現在亦未合法通過竣工驗收。
此外,被告在該樓宇預售時向原告等廣大住戶所宣傳、承諾的小區配套設施幾乎沒有,生活用水、用電得不到電保障,且整個小區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背了《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規定,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未辦手續有原因被告反訴索欠款 面對原告的指控,代理深圳石化集團的潘翔律師寫下答辯狀,對原告提起訴求——反駁: 一、按照龍崗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坂田新村商品房是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房產,是按無法竣工驗收工程項目的驗收程序辦理的工程。原告入住時,該房沒有竣工驗收手續,責任不在石化公司。
二、原告在實際使用房屋二年后,訴請解除購房合同,有違民法上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且坂田新村尚未辦完竣工驗收手續,對原告實際使用該房屋沒有任何影響,其稱我方延期交樓沒有事實依據。
三、小區樓房質量安全可靠,商場、游戲池、美容美發店、網球場、籃球場、水、電等配套設施一應俱全,綠樹成蔭,環境幽雅,且由石化物業管理公司的民兵提供24小時的保安服務。
四、原告仍欠購樓款人民幣38000元未付,違約在先,被告可以不交付房屋來行使合同的先履行抗辯權。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鑒于原告延期付款的事實,被告石化集團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原告償付仍欠的購房款38000元及延期付款違約金。
作為佐證,潘翔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開庭前收集的證據以支持答辯的觀點,包括《石化集團坂田工業區規劃及土地問題協調會會議紀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和補辦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何以在房屋使用了近兩年之后,原告才訴請退房呢?石化集團還認為,原告是看好在坂田新村對面的萬科四季花城,所以找借口退房,轉而購買四季花城的房子。另有人透露,坂田新村有數十戶業主都支持與關注這兩名原告的訴訟,一旦這兩戶業主獲勝,他們也打算起訴退房,轉而購買四季花城的房子。
有效合同不能撤原告需付違約金 雙方當事人似乎都很理直氣壯,到底誰言過其實、誰言是虛,哪方更站得住腳呢?法庭開始了深入細致的調查。
據查,按原、被告約定,被告應于1998年10月31日將合同規定之驗收合格的房地產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分別于1998年12月、1999年1月入伙所購的兩套房屋,當時確有20%的房款未付。
1999年1月20日,原、被告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未付的20%房款人民幣38000元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內付清,但原告未付。
另查,石化坂田新村是布吉鎮坂田村1994年建設而后轉讓給被告的住宅小區,龍崗區政府同意其按歷史遺留問題作商品房用地處理,因該工程施工未報質監站監督,根據有關規定,應按無法竣工驗收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2000年8月23日,深圳市龍崗區建設局施工管理科在深圳石化坂田新村《歷史遺留房產補辦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章,同意備案。龍崗區建設局解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完成后,可以交付使用。
法院還召集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勘查確認原告所購兩房的質量,發現存在一兩處墻面霉變、墻漆脫落、滲水等問題。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調查實情,法庭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依法應確認有效。因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1998年10月31日,先于合同簽訂的時間,故可以認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即有義務將房屋交付原告。被告于1998年12月、1999年1日交付,且當時房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被告的交付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被告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應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自1998年11月10日計至同12月31日。被告交付的房屋已于訴訟期間內通過了竣工驗收,況且原告亦接受并入住了所購房屋,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退還購房款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其它經濟損失,即裝修費、按揭保險費及公證費,是原告簽訂、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在合同得以繼續履行的前提下,不能視為經濟損失而由售房方予以賠償。原告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應由被告予以維修解決。原、被告于1999年1月20日簽訂的《協議書》,當屬購房合同的組成部分,除原告要交付未按協議規定,即2000年1月19日前付清剩余房款38000元外,還應依約按欠付額每日萬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被告反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按照上述意見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法院作了相應判決。
官司打完了,結果是債權債務沖抵后,原告應支付被告約六萬元人民幣的房款和違約金,被告要對原告所購房屋的瑕疵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