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因超載被交通巡警部門罰款后,未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再次被罰款的,不屬于重復處罰。
案情
2007年4月9日早晨6時許,周志剛駕駛輕型廂式貨車在運輸途中因載物超過定載質量,被江蘇省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200元;上午10時因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被江蘇省寶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200元。同日下午14時許,周志剛從揚州往鎮江方向行駛至揚溧高速57公里處,遇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的執勤民警例行檢查,再次因超載被罰款2000元。周志剛不服,認為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的行政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遂向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的對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
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志剛因違法超載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后,繼續超載行駛,直至被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執勤民警查處,屬于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行為地實施的違法超載行為,視為其又實施了新的違法行為,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其上述新的違法超載行為進行處罰,不屬于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周志剛作出罰款2000元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周志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周志剛違法超載行為的再次罰款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要正確處理本案,關鍵在于準確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涵與外延。
1.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中“一事”的界定
“一事”是指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或違法事實。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下,作出的同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個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同一違法行為人;(2)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3)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該違法行為的整體而非一部分;(4)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
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最容易混淆,尤其應當注意區分。同一類違法行為一般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多個違法行為。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但對多個同一類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處罰多次。不過,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之間有時也存在相互轉化的情形,對處于持續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是界定為同一個違法行為還是同一類違法行為呢?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對于處于持續狀態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根據期間是否被行政機關處罰為依據來進行區別對待:(1)對于被行政機關處罰前處于持續狀態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當界定為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同一類違法行為。(2)對于被行政機關處罰后,行為人不及時糾正而繼續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界定為同一類違法行為而非同一個違法行為。如王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從甲地經過乙地、丙地到達丁地,如果其在乙地、丙地沒有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直到丁地才被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并處罰,則其此前處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只能認定為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個行政處罰。但如果王某在丙地被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查處并責令其立即糾正,而其沒有及時糾正,繼續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到達丁地,其從丙地到達丁地的違法行為與其從甲地到丙地的違法行為則屬于同一類違法行為。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在丙地被處罰后繼續實施的同一類違法行為重新進行處罰。
2.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中“不再罰”的界定
“不再罰”主要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一般情況下,“不再罰”應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已經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不應根據同一法律規定再受處罰,但因屢犯而受到多次處罰的除外;二是同一個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能由幾個行政機關依據同一法律規定而處罰,但對于同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不同法律規定的則可予以不同處罰,只不過不能處以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不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1)行政機關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行政處罰的并處。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可以并處兩種處罰的,則不屬于重復處罰。(3)行政處罰的換罰,主要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處罰由于客觀原因而難以實現,可以更換另一強度相當的處罰形式。(4)行政處罰與執行罰的并處,等等。
3.本案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再次罰款不屬于重復處罰
本案中,周志剛駕駛貨車經沭陽、寶應到鎮江的運輸途中,一直處于違法超載的持續狀態,屬于持續性的行政違法行為。其在沭陽縣因違法超載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以罰款200元后,本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超載違法狀態,但其并未及時改正,仍然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繼續行使到鎮江,其繼續超載行使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一個新的違法行為,且系與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的同一類違法行為,交通管理部門對這個新的同一類違法行為可以再行處罰。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將周志剛在因違法超載行為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的同一類違法行為作為一個新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處罰,不屬于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的重復處罰,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罰”的規定。司法實務中,將行政相對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的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界定為同一類違法行為,并作為一個新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可以有效防止行政相對人在受到一次行政處罰后,便以“一事不再罰”原則為借口,憑此次處罰為擋箭牌而繼續實施同樣的違法行為。
本案二審案號為:(2007)鎮行終字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