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遷址擴建新廠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投入經營的,并非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其經營行為不宜認定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不應以“無照經營行為”對其行政處罰。
案情
原告農三師棉麻公司根據兵團農三師計委師計發(2004)34號《關于對農三師棉麻公司齊干卻勒軋花廠遷址擴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決定將其分支機構齊干卻勒軋花廠從原住所農三師52團三連遷址并擴建到與原廠相距約5000米處。2004年12月27日,喀什地區工商局圖木舒克分局執法人員到新建廠址進行檢查,發現新建廠在未辦理消防安全驗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質量認定、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已進行棉花收購、加工經營活動。2004年12月31日,喀什地區工商局圖木舒克分局以無照經營收購棉花為由,依照國務院第370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向農三師棉麻公司齊干卻勒軋花廠下達了圖工商扣物(2005)2號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對新建廠收購加工的長絨棉6474609公斤、細絨棉2958251公斤予以扣留封存,同時送達了圖工商扣委(2005)2號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書。
喀什地區工商局經調查,截止到2005年3月,新建廠累計收購加工籽棉11852202公斤,加工皮棉2965347公斤。2005年7月1日,喀什地區工商局以農三師棉麻公司“一證多廠”,從事非法收購、加工棉花為由向農三師棉麻公司送達了喀地工商聽告(2005)11號聽證告知書,擬決定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從事無照經營的設備和違法收購加工的棉花、罰款48萬元的行政處罰。2005年7月2日,農三師棉麻公司向喀什地區工商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8月4日又書面撤回了該申請。2005年8月19日,喀什地區工商局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農三師棉麻公司作出喀地工商檢處(2005)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罰款30萬元。
裁判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農三師棉麻公司根據兵團農三師計委師計發(2004)34號《關于對農三師棉麻公司齊干卻勒軋花廠遷址擴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在對新廠址建設完工后即進行棉花收購、加工經營活動,但無證據證明新建廠棉花的收購、加工經營活動已履行了相關的法定手續,且原廠址也在同時進行棉花收購、加工經營,喀什地區工商局圖木舒克分局對其作出的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具有法律依據,喀什地區工商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由于農三師棉麻公司對其主張的賠償30萬元損失不能提供證據和法律依據,該請求不能成立。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一審判決:一、維持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喀地工商檢處(2005)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二、駁回農三師棉麻公司要求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的訴訟請求。
農三師棉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喀地工商檢處(2005)11號處罰決定,確認被上訴人扣押棉花及解除扣押行為違法,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負有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職責,但喀什地區工商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農三師棉麻公司要求喀什地區工商局行政賠償30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對此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一、維持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5)喀中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第二項,即駁回農三師棉麻公司要求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的訴訟請求;二、撤銷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5)喀中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第一項;三、撤銷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喀地工商檢處(2005)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農三師棉麻公司的遷址擴建行為是否屬于“無照經營”?
一、農三師棉麻公司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齊干卻勒軋花廠屬于農三師棉麻公司的分支機構,辦理了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棉花收購企業資質。根據農三師計委師計發(2004)34號《關于對農三師棉麻公司齊干卻勒軋花廠遷址擴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齊干卻勒軋花廠遷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齊干卻勒軋花廠2004年4月10日開始建設,當年10月1日新廠房建設完工后即開始收購加工棉花,雖然齊干卻勒軋花廠的名稱、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化,同時對棉農來說也沒有任何影響,但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企業遷移應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
二、農三師棉麻公司的經營行為能否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查處?
喀什地區工商局經調查認定,齊干卻勒軋花廠在距原廠址5000米的地址所建廠系新建廠,應當辦理相關企業設立登記手續,因其未辦理,所以屬于“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國家對棉花市場進行嚴格管理,目的是保護棉花經營市場中的農民利益,對于企業未取得資格認定、非法收購加工棉花;無照收購棉花及涉黑勢力欺行霸市、危害棉農的合法利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專門規定了五種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其中第(一)項規定:“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但本案中,齊干卻勒軋花廠遷址目的有二:一是擴大棉花加工生產能力;二是符合圖木舒克市的總體規劃。同時,在喀什地區工商局行政調查過程中,齊干卻勒軋花廠具備棉花加工企業的資質,新廠的負責人與老廠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陳通,兩個廠區雖然分別加工棉花,但均由老廠的財務室進行賬目結算,且并非以齊干卻勒軋花廠之外的企業名稱進行生產經營。其違法經營行為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所確定的“無照經營行為”不屬于同一行為,喀什地區工商局以“無照經營行為”對農三師棉麻公司進行處罰不當。
三、喀什地區工商局的行政處罰違背了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本案中,齊干卻勒軋花廠未辦理相關企業遷址變更登記手續即進行生產經營,確屬違法經營行為。喀什地區工商局作為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對于違法經營行為有法定處罰權,但其以“無照經營”為由處罰農三師棉麻公司顯然與該公司的違法經營行為不符,違背了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在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中,應認定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案號為:(2006)新行終字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