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公司欠某電氣集團公司貨款22萬元,某大學欠正陽公司17萬元,因正陽公司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怠于向某大學行使其到期債權。某電氣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近日,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代位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某大學歸還欠款17萬元,正陽公司償還下余欠款5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正陽公司與某電氣集團公司簽訂變壓器買賣合同,購買兩臺10KVA變壓器,總價款22萬元,正陽公司收到某電氣集團公司兩臺變壓器后未付貨款。接著以29萬元的價格轉手賣給了當?shù)氐哪炒髮W,付現(xiàn)款12萬元,尚欠正陽公司17萬元。至2007年1月,正陽公司一直未向某電氣集團公司付貨款,由于正陽公司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已怠于向某大學行使其到期債權。2007年8月,某電氣集團公司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主張某大學支付欠款17萬元;剩余欠款5萬元,由債務人正陽公司償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電氣集團公司與第三人正陽公司簽訂的變壓器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案中,某電氣集團公司履行完畢交貨義務后,正陽公司將該變壓器兩臺轉手賣給某大學,正陽公司又怠于向某大學行使到期債權,侵害了某電氣集團公司的合法民事權益,某電氣集團公司依法有以自己名義直接追償?shù)臋嗔Α鶛嗳四畴姎饧瘓F公司要求某大學直接償付到期債務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某大學歸還某電氣集團公司變壓器欠款17萬元;余下欠款5萬元由第三人正陽公司償還。